关于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申报、处置的通知【国资处】

发布:2017-06-05 浏览量:13

校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防止化学品及实验废液对环境造成污染,学校决定在620日左右将过期化学试剂(或长期闲置不用)及实验废液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公司进行处理。为保证处置工作安全、顺利进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全面清理清查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严格按照“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回收处置注意事项”(见附件1)要求进行收集、存贮、装运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确保收集过程的安全。

  二、请各单位认真做好本次危险化品废弃物的统计申报工作,于201761217:00前将《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统计表》(见附件2)纸质版(加盖公章)送国资处环保安全科(国资处208),电子版通过办公自动化发至国资处环保办。

  三、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统一收集处置时间另行通知,请各单位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将危险化学品废弃物集中到指定地点。

  四、为保证收集、处置工作安全顺利进行,凡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统计表”的单位,本次将不予受理。

  五、对未纳入统计表要求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请各单位另附书面报告说明一并送环保办。

  联系人:王老师     联系电话:87855672

  附件:

 1、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回收处置注意事项

   2、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统计表

                  

                     国有资产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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