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享受营养保健(补贴)等级和标准的实施细则(暂行)》【校国资字[2002]15号】

发布:2002-12-31 浏览量:34

  为保证我校从事有毒有害有损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的特殊营养需要,更好地完成教学、科研、生产等任务,参照原国家教委颁发(88)教备局字008号《关于试行<高等院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保健对象


        1、经常参加有害工种的教师、科研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程技术人员、医务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
        2、进行毕业论文实验或兼任教学实验辅导并接触有害健康物质连续时间三个月以上的研究生、本科生;
        3、来本校实习、进修及协作的校外人员参加有害健康工作的营养保健,校内工作环境所在单位据实证明,由派员单位审发;
        4、进入有毒有害或有放射性实验室从事安装、维修工作人员。


        二、享受保健的标准和等级


        1、接触放射线类工作从事放射线类工作人员按月享受保健。凡实际参加放射性工作每月在80小时以上者,可享受全月保健;80小时以下只能享受半月保健待遇。接触放射线类工作人员保健标准按工作内容、接触射线量大小核定,我校从事接触放射类工作人员营养保健分乙级、丙级、丁级三个等级。(见附表一)
        2、接触化学、生物类有毒有害物质和物理致害因素类工作    
从事该类工作的人员均按每月从事直接接触有害物质天数享受保健。在有害健康的环境中每天工作超过四小时算一天,二至四个小时算半天,但同一天内超过八小时仍算一天。全月接触18天以上者可享受全月保健;12至18天者可享受月保健补贴的75%;6至12天可享受月保健补贴的50%;少于6天者可以跨月累积,二个月累积的天数达6天以上者可享受月保健补贴的50%。

       根据工作内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毒性大小、接触时间长短,营养保健分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四个等级。(见附表二)同时从事两种以上可享受营养保健的工种时,只准享受其中一种。


        三、经费开支渠道


       凡属教学、实验的工作人员,保健补贴从所在单位事业经费中列支;属科研项目的由各项目经费中列支;独立核算单位按规定自行列支;校医院符合保健条件的工作人员由学校专项经费列支。


        四、管理办法


        1、根据本细则规定,长期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教职工,由人事处核定岗位,各院、系、部、所严格按照营养保健发放标准和范围审核,不得任意扩大、缩小保健范围,不得任意提高、降低等级标准。
        2、凡符合享受营养保健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享受营养保健,每年初由各院、系、部、所填报享受营养保健申请表,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环保办公室汇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领导复核,报校领导审批,审批后的名单交计划财务处备案作为发放营养保健的依据。各单位对申请人员每学期复核一次。
        3、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临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者,只核发当月保健津贴,标准按第二条第1项计算;正式调离放射工作岗位者,可继续享受调离当月保健津贴,从第二个月起停发。其他人员因工作性质改变或工作岗位变动时,如国内外进修、调离学校、退休的人员,从离岗之日取消保健补贴。所在单位及时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调整或取消。
        4、凡经批准长时间享受保健者和短时间按天数计算享受者,由所在单位每月初按实验室、研究室由专人统一填报上月享受保健人员登记表一式二份,由院、系、部负责人签字审核,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环保办公室汇总,国有资产管理处领导签字,报计划财务处领取营养保健补贴。
        5、各单位不得虚报,发现违纪行为者,应追究当事人和主管负责人责任。


        五、附则


        1、 营养保健补贴与专项津贴(校人字[2000]51号)不重复享受。
        2、 本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3、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