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保卫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园交通秩序,保障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创建校园和谐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保卫处为学校道路交通管理机构,凡在校园内通行的车辆、行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规定,服从保卫处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应对所属人员经常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师生员工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第二章 道路管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保卫处批准,不得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堆物作业、搭建棚房或进行其他有碍交通的活动。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挖掘道路,确需开挖道路的,须经保卫处批准,并按规定在施工路段设立警示标志后施工,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恢复道路。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毁损交通标志、交通路障等道路交通设施。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上试车或练车,禁止教练车在校园道路上从事教练活动。
第八条 学校有重要活动或发生自然灾害以及突发事件时,保卫处可根据需要对相关区域、路段实行交通管制。
第三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九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必须服从保卫人员的指挥、检查。
第十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必须具有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两证一牌”,即驾驶证、行驶证、号牌。无牌无证机动车辆禁止入校。
第十一条 机动车辆凭卡(证)出入校园。校属机动车辆、校内职工私家车辆凭卡出入;来校公务、探亲访友、搬家送货的机动车辆以及载人出租车,经门卫核查、换证后出入。
有关办理卡(证)的规定,由保卫处另行制订。
第十二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必须按照校园交通标志、标线行驶和停放,禁止在校园主干道(划有停车位除外)及禁停区域停放。
第十三条 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行驶时应主动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辆。严禁鸣笛。
第十四条 校园营运巴士须按指定的线路及站点行驶、停靠,严禁超速、超载和随意停靠。
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第四章 非机动车辆及行人管理
第十六条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等非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驶应确保车闸、车铃等安全有效,靠道路右侧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严禁在道路上曲线穿插、追逐戏闹、坡路冲行。
第十七条 非机动车辆必须在指定地点有序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十八条 行人应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横穿道路应走斑马线,没有斑马线的应确认安全后快速通过。
第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器具,从事有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视具体情节,保卫处可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整改、没收占道物资等处罚。
第二十一条 毁损道路及交通安全设施的,承担被毁损物资相应经济赔偿。
第二十二条 对校园中行驶的无牌无证机动车辆,保卫处可协同公安交管部门查扣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校园道路上乱停乱放的机动车辆,保卫处可采取贴单警告等相应管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校园内行驶的车辆严重违章或不服从管理的,保卫处可采取取消门禁通行授权、禁止入校、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等措施。营运巴士一月内三次违规运行,保卫处可责令其停运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相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