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互联网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管理【公安部等五部门】

发布:2010-09-21 浏览量:23

 为进一步加强互联网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的监管,严厉打击网上走私贩卖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活动,2010年9月21日,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公告,对互联网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的发布主体、内容要求、部门职责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公告规定,只有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的单位,方可在互联网上发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禁止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生产、经营企业在发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前,应当向网站主办者、网站接入服务商提交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副本复印件,并在网站上公布销售单位名称及其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编号。

    公告要求,网站接入服务商不能接入无资质单位和个人的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网站主办者应当加强对网上虚拟社区、论坛的管理,主动删除本网站上的易制毒化学品违法销售信息。如违反规定,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通信管理等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应用,互联网已成为不法分子发布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联络毒品交易和传播制毒工艺的重要平台,给我国禁毒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此次五部门联合发布公告,是深入开展“2010禁毒严打整治行动”的又一重要举措,必将对净化网络环境,有效遏制网上走私贩卖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活动发挥重要作用。

    附件:易制毒化学品基本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