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保部等三部门】(2016)

发布:2018-08-01 浏览量:43

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 第39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已于2016年3月30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 陈吉宁                   

  发展改革委主任 徐绍史                   

  公安部部长 郭声琨                     

2016年6月14日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 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 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 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 物分类目录》执行。


第四条 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

 

第五条 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 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第六条 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 理后的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七条 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废物类别,是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危险废物进行的 分类。

 

(二)行业来源,是指危险废物的产生行业。

 

(三)废物代码,是指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 8 位数字。其 中,第 1-3 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4754-2011)》确定),第 4-6 位为危险废物顺序代码,第 7-8 位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包括腐蚀性(Corrosivity, C)、毒性(Toxicity, T)、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第八条 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 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按代码“900-000-××”(××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第九条 本名录自 2016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2008 年 6 月 6 日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 号同时作废)同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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