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2018-05-11 浏览量:11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加强我区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工作,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对工作,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公众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武汉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武昌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1.2.1 本预案适用于武昌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对工作:

(1)发生Ⅳ级(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2)超出街道办事处、部门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街道、部门,涉及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

(3)区政府认为需要处置的其它安全生产事故。

1.2.2 因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 应急预案体系

安全生产事故是包括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特种设备事故、民爆物品安全生产事故等事故类型。

本预案是全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全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其他涉及安全生产事故的区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街道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及相关现场应急方案组成。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社会危害,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统一领导和区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加强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应急准备工作。

2 风险分析

3 组织体系

3.1 领导机构及职责

全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领导机构为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负责领导、指挥、协调全区安全生产事故应对工作。全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协调机构为区安委会办公室。全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成员单位由区安委会成员单位组成。

各街道办事处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机构由各街道办事处和部门确定。

3.2 区安委会办公室(区安监局)职责

(1)承担全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综合协调、指导、检查等工作;

(2)在区安委会的领导下,组织协调全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以及事故调查工作;

(3)综合监督、指导各街道办事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全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与备案工作;

(4)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5)确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是否发布、发布内容和范围;

(6)承担区安委会日常事务,完成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3.3 有关成员单位职责

在区政府、区安委会的领导下,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相关专业领域的应急指挥工作,建立相关专业的指挥机构以及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制定管理和开展实施本部门相关应急预案,负责相关专业领域的事故应对工作。

(1)区政府新闻办:负责统一协调信息发布工作。

(2)区政府应急办: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收集,报请区安委会领导决定是否启动《预案》,调度各职能部门与街道参与救援。

(3)区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应急分队参加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灾援助等工作。

(4)区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

(5)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群众转移安置、善后处置工作。

(6)区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的环境监测。

(7)区建委:负责组织协调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其中,国家、省、市重大建设项目的事故应急救援由业务主管部门(单位)负责。

(8)区城管委:负责联系上级相关部门协调城市燃气事故的应急救援。

(9)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10)区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并提供技术支持。

(11)区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工业、商贸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12)区质监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

(13)区民防办:负责人防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14)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运输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同时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

(15)武昌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协调火灾、道路交通、民爆物品等事故的应急救援,同时负责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

(16)武昌社保处:负责组织协调职工工伤认定及赔偿、工伤保险相关事务。

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

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与区安委会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并做好与其他部门应急预案衔接的有关工作。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制订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3.4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区政府报告事故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由区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各有关职能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人组成。

现场指挥部依据事故的性质和危急程度,通过整合区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和事故发生地所在街道办事处资源,迅速组建人员抢救、医疗救护、工程抢险、治安保障、物资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善后处置、事故调查等若干应急救援工作组,确定应急救援的实施方案、警戒区域、安全措施,迅速展开救援工作;及时向区政府报告事故有关情况;负责对事态的监测和评估。

4 预防与预警

4.1 事故监控与预警行动

(1)事故监控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建立常规数据的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执行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政务值班和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

(2)预警行动

各生产经营单位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报告有关部门和所在街道办事处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区政府,并抄送区安办和相关部门。区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区安办分析事故预警信息,特别严重情况下建议区安委会发布安全生产事故预警信息。

5 信息报送

(1)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封闭并保护事故现场;在有效防护的前提下,指挥本单位救护队伍(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及时疏散危险区域内无关人员,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故扩大;按照规定报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行业主管部门。同时通过常设事故报警电话报警。

报告或报警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详细地点、事故类别、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以及现场救援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抢险设备、器材、交通路线、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等。

以上情况报告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2)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一小时内向区应急办报告,同时报区安委会办公室。

(3)区应急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区安委会领导,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同时指挥调度相关职能部门和事故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事故报警电话

公安报警电话:110;火灾报警电话:119;交通事故报警电话:122;医疗急救电话:120。

市安委会值班电话:82922506;区应急办:88936208、88936222(传真);区安委会办公室、区安监局电话:88936562。

6 应急处置

6.1 分级响应

我区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时,相应由上级部门启动应急响应。区政府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逐级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我区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安委会决定组织实施。各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单位)根据事故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做好相关应急救援工作。超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进一步扩大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6.1.1 根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的类别,区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启动预案和组织应急救援。

6.1.2 区安办的响应

(1)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建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和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的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区安办要及时上报区政府,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6)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工作,通知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和有关专家赶到事故现场或相关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

(7)协调落实其它有关事项。

6.2 指挥和协调

(1)进入Ⅳ级响应后,区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区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

(3)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事故扩大。

(4)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了解现场情况,会同有关专家完善应急方案,指挥布置各相关部门及应急救援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按照分工开展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同时组织事发单位和街道办事处,严格保护事故现场,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时,必须及时做出标志、摄影、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有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6.3 紧急处置

(1)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根据事态发展变动情况,现场出现或者可能出现急剧恶化的险情时,现场应急抢险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争取紧急处置措施。

(2)超出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行政区域跨行业领域的影响重大的紧急处置方案,应报市安委会批复后协调实施。

6.4 医疗卫生救助

(1)区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及时协调有关医院开辟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2)区疾病控制中心应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6.5 安全防护

(1)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6.6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和程序。

(2)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3)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4)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5)负责治安管理。

6.7 社会动员

(1)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超出区政府处置能力时,区政府应向市政府或市安委会申请支援。

6.8 现场检测与评估

(1)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可根据需要成立事故现场检测 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2)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和区政府有关部门。

6.9 信息发布

(1)区政府新闻办负责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

(2)区安委会办公室在区政府新闻办的指导下,依照《武昌区突发事件及重大舆论监督事项的新闻处理办法(实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确定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内容;

(3)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坚持“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信息,客观地发布事故事实和抢险救援、善后工作等情况。

6.10 应急结束

6.10.1 应急终止的条件:

(1)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和隐患已经消除,环境符合相关标准。

(2)遇险人员获救或部分失踪人员经全力搜救,确认无生还希望。

(3)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

6.10.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报请启动机构批准结束应急处置工作,并宣布终止应急状态。

(2)由现场救援指挥部向各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在区安委会的领导下,事发地街道和区有关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善后处置主要包括人员安置、基本生活困难救助和损失补偿,征用物资和劳务的补偿,污染物收集,现场清理与处理,灾后重建等事项。善后处置责任部门及单位对食物和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空气等污染可能产生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破损建筑垮塌的危险性以及污染物滞留处等进行监测,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员及受影响的平民,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依据法律政策等负责遇难者及家属的善后处理及负伤人员医疗救助等,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7.2 调查和总结

(1)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按职责分工分别由武昌公安分局、区安监局、区质监局负责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2)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分别由市政府、省政府和国务院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调查,区政府积极配合市、省、国务院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安全生产事故安排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故主管部门应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于应急终止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区安委会办公室。区安委会办公室应定期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报告区政府,同时定期组织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预案。

8 保障措施

8.1 通信与信息保障

(1)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武昌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系统信息;建立完善全区重大危险源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确保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2)各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区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须及时报送。

8.2 救援装备保障

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全区救援装备、器材的协调调配,建立健全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相关制度,实现资源共享。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8.3 应急队伍保障

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完善以义务消防队为骨干的应急救援队伍。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全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

8.4 交通运输保障

事故现场的交通运输保障由武昌公安分局和区交通局按职责分工组织协调。区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事故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危害的人员。武昌公安分局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保障抢险运输的畅通,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

8.5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计委按照职责和相关原要求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做好应急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8.6 治安保障

武昌公安分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治安保障任务,保障社会治安有序。

8.7 物资保障

各街道办事处和区相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各应急救援机构根据突发情况,负责监管和掌握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

8.8 经费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置费用和损失赔偿费用,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区政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按照《湖北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解决。

8.9 生活保障

由区民政局、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局组织协调,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事故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保障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后生活必需品。所需费用由区财政局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列支。

8.10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负责提供事故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8.11 技术储备与保障

区安委会办公室以省、市安委会专家组为依托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的组建,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8.12 城市保障

加强与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的联系与沟通,确保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重要机关、重点用户和重点场所的基本用水、用电、用气安全,保证城市基本功能发挥作用。

9 宣传、培训和演练

9.1 宣传

(1)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区安委会办公室和职能部门街道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

(2)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组织开展本部门、本单位的突发事故应急教育。

(3)街道应对辖区居民开展形式多样的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服务,做好应急知识、紧急避险避难措施、自救自助技术的普及工作。

(4)教育部门要组织制定学校应急教育规划和计划,开设有关突发事故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和技能的课程,并列为必修课。

(5)高危企业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9.2 培训

(1)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全区事故应急救援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综合培训。

(2)有关部门组织本行业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上岗培训和业务培训。区安委会办公室提供指导。

(3)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4)各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内容列入干部培训的课程。

9.3 演练

(1)区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指导、协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

(2)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区安委会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演习。各街道、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

(3)相关部门的专业应急机构组织演习结束后,形成演练总结报告并以书面形式报送区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备案。区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的联合演习结束后,向区安委会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10 附则

10.1 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或部门职责应急措施、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应急演练实施过程中发现预案存在问题以及应急救援实践和经验教训,区安委会办公室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3)各相关部门应制定本单位预案,并报区安委会备案。

10.2 奖励与责任追究

10.2.1 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予奖励:

(1)发现重大险情、重大隐患的;

(2)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3)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4)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5)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10.2.2 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10.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安全生产事故分级

2、武昌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部门及联系方式(以组织人事任免为准)

3、武昌区应急救援物资与装备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