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2016-01-01 浏览量:29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响应程序,预防和处置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增强应对和防范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武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及其他工矿商贸领域的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

(2)超出区政府(含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跨区的生产安全事故,或需要由市安监局协调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3)市委、市政府认为有必要由市安监局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市安委会综合协调下,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处室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实行分类、分级管理的应急管理体制,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对工作。

(3)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政府为主,发生事故的企业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市安监局与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协调和支持作用。

(4)职责明确、规范有序。依法明确市安监局各处室及有关部门应急职责和主要任务,规范应急管理和应对工作,分类制定有效的应急处置程序的措施,落实应急机构、人员、经费、物资、装备到位。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预防与应急工作相结合,结合紧急状态下的需要,做好常态下的应急管理工作,开展事故预警和防范,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和重大隐患治理,提高应对能为。

2 组织指挥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在市政府及市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市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市安监局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承担应急救援的具体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及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组    长:局主要领导

副 组 长:局分管领导(按照不同事故类型确定)

成员单位:办公室、监管一处、监管二处、监管三处、监管四处、应急办公室。

(1)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调度值班工作,按组长指示参与救援指挥;负责接收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及上级主管部门的重要批示、指示,及时呈报局领导阅批,并将指示转有关处室和单位办理;负责局参加应急处置过程中人员的车辆和相关后勤保障工作。

(2)监管一处:负责及时向省安监局,市委、市政府值班室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负责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和中央、省在汉,市属企业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局领导的指示,参与或配合有关事故现场的处置工作;组织相关专家咨询,提出事故调查组组成的建议。

(3)监管二处:负责具体承办危险化学品事故、烟花爆竹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危化事故应急救援基地管理;负责组织相关专家咨询,协助指挥决策,提供对事故单位监督检查的情况和信息;负责按照组长的指示,组织协调有关监管人员参与事故现场应急救援,调动市危化应急救援基地救援队,协调中央在汉相关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参加事故救援工作;负责开展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并提供相关重大危险源统计情况和信息。

(4)监管三处:负责具体承办我市非煤矿山企业、长输油气管道占压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职业健康方面的事故救援的处置和调查;负责组织相关专家咨询,协助指挥决策,提供对事故单位监督检查的情况和信息;负责按照组长的指示,组织协调有关监管人员参与相关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协调有关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参加事故救援工作。

(5)监管四处:负责将应急救援纳入宣传教育工作;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法制工作支持。

(6)应急办:承担生产安全应急日常管理;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演练;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根据本预案会同有关处室做好应急工作;协调组织专家咨询协助指挥决策;负责根据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提出对本预案进行调整、修订和补充的建议。

2.2 现场工作组职责

根据事故类型、级别、现场情况以及市政府领导的指示,按照规定组成事故现场工作组派赴现场进行协调、指导;现场工作组一般由局分管领导、相关业务处室的主要负责人及支撑机构、专家组成。必要时,局主要领导带队赶赴现场。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参与指挥决策,提出处置建议和意见;必要时,根据授权负责现场应急指挥工作,调动应急队伍救援及专家、设备、物资参与救援。

2.3 专家咨询机构

市安监局根据事故类别和部门应急救援职责,组织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组,定期组织专家组成员研究分析应急救援方面的情况和问题(见附件8.5)。

专家组主要职责是:指导、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

2.4 应急专业队伍

市安监局依托可调动的6支危险化学品专业救援队伍、1支矿山应急救援队伍以及各区安监局组织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参与事故应急救援 (见附件8.4)。

3 预防与预警机制

3.1 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分析

武汉市是湖北省的省会,现辖13个区、3个国家级开发区、1个生态旅游风景区、1个化工区,面积8494.41平方公里,常住人口1002万,其中中心城区人口546.59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任务十分艰巨。

全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1842家,其中:生产企业71家,储存单位12家(含4家化工原料库),使用企业186家,经营单位1487家(含192家油漆门点),运输企业50家。涉及压缩气体及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及自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及剧毒化学品7大类490余种,其中重大危险源86处(见附件8.2)。存在生产安全事故类型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剧毒有害物质泄漏、扩散、中毒等。可能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非煤矿山34家,其中:采石场29家,地下石膏矿2家,矿泉水矿2家,膨润土矿1家。存在生产安全事故类型主要包括:山体滑坡、坍塌,矿井水灾等。可能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公司10家,常年零售经营门点3398户。存在生产安全事故类型主要包括:烟花爆竹火灾爆炸等。可能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3.2 重大危险源管理和重大事故隐患监控

(1)市安监局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普查,制定管理制度,督促全市有关高危企业对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并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明确工作职责,报市局备案;建立应急救援配套制度,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加强相关知识技能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应急救援措施,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应对突发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能力。

(2)市安监局根据我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者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进行预警分析,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信息应按规定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3.3 信息报告与预警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由市安监局负责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分析,经核实后及时处置并上报市政府、市安委会和省安监局。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原则。市安监局组织相关行业的专家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监测、登记与监控,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和涉险事故信息,及时分析研判,发布预警防范信息,提出相关建议,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事故的,应当立即向市政府、市安委会以及省安监局报告。

(2)预警预防信息主要来源包括省安监局、市政府以及公安消防、气象、地震、国土资源、卫生等部门发出的预警预防信息,隐患排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发现的预警预防信息,企业上报的事故隐患信息等。事故高发季节和连续发生同类重大未遂事件的相关信息是监测与预警的重点。对于其他灾害、灾难尤其是洪涝、暴雨、雷击、滑坡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及时分析和传达。

(3)市安监局负责建立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包括重大危险源管理和重大隐患监控与预警、生产安全信息管理与报送等,及时汇总分析事故隐患和预警信息,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会商评估;通过市政府应急信息平台,与气象、地震、国土资源、卫生等部门建立生产安全信息通报机制,定期进行信息沟通和报告,分析安全形势和预警信息,讨论重点防范对象和应对措施,实现信息互通及共享。

(4)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企业负责人报告;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本区安监局报告。区安监局应于2小时内向市安监局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市安监局接到报告后应于2小时内,向省安监局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及救援处置情况,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委会。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市安监局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以及省安监局报告。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在最短时间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报告或报警的内容包括:

A.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B.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C.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算。

D.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E.事故救援处置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协助的有关事项。

F.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G.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联系人和报告时间。

接到市人民政府和其他部门应急机构转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市安监局应立即核实处理并及时反馈。

(5)市安监局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接到较大、重大、特大事故信息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迅速向局值班领导和分管领导报告,并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及省安监局。根据局主要负责人要求,按照事故类型、等级,通知分管领导、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及支撑机构、专家到位,研究事故抢救和处置工作。并启动应急响应程序,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

3.4 预警、预防行动

(1)市人民政府及市安监局收集到有关预测生产安全救援处置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增大时,尤其是事故高发季节、连续发生同类重大未遂事故以及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等重要信息,由市政府或授权市安监局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出相应的警报,发布预警公告,同时向省安监局报告。

(2)市安监局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相关信息后,应及时研究应对方案,报送相关预警信息,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防止事故发生。检查和督促区安监局及重点企业落实预防措施。重点包括:市级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市级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受到高温、低温冰雪、雨季等事故高发季节和自然灾害影响的单位,连续发生同类未遂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企业。事态严重时向省安监局报告,同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3)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在发布预警公告,进入预警状态后,市安监局应采取以下措施:

A.明确责任,组织、协调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情况紧急时,立即派出现场工作组进行指导。

B.通知应急救援队伍及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分析,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C.调集应急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D.开展专项行动,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风险。

E.不能保证安全的,应及时下达通知,督促企业采取立即整改、局部停产或撤出、转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全部停产直至安全等措施。

F.生产安全事故升级或超出市安监局处置权限和能力的突发安全事故,应立即报告据市政府和省安监局启动更高一级的应急响应程序,并协助有关部门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G.针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对外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规定,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和一般事故(Ⅳ级)(分级标准见附件8.2)。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及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并根据事故等级及时上报。

发生Ⅰ级生产安全事故及险情,经逐级上报后,由国家安监总局启动事故应急响应程序及以下各级预案响应程序。

发生Ⅱ级生产安全事故及险情,经逐级上报后,由省安监局启动事故应急响应程序及以下各级预案响应程序。

发生Ⅲ级生产安全事故及险情,启动本预案响应程序及以下各级预案。局主要领导带领分管领导、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及支撑机构、专家队伍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工作。

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协调支援。

4.2 应急响应程序

进入Ⅲ级应急响应后,市安监局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程序,进入响应状态,局主要领导或授权分管领导带领相关处室、工作人员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实施应急救援。由市安监局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直接组织、指挥实施救援工作。并向省安监局和市政府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

4.3 现场处置措施

(1)市安监局工作组到达现场后,立即成立应急指挥部,了解现场情况,协助事发区政府组织人员划定警戒区域,对现场实施封控,指挥布置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因故需要移动现场时,必须及时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救援工作,协助事发区政府完善救援方案,根据专家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待命或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援。

(3)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和全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力量的分布,提供相关预案、专家、具体措施等信息,协调调动有关支撑机构、专家、队伍、装备、物资,保障事故救援需要。

(4)由市人民政府或授权市安监局根据有关法规的权限和程序,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及其应急救援信息,掌握公众反映及舆论动态,回复有关质询;

(5)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现场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应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报送市政府备案。涉及跨行政区域、跨领域的影响重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市安监局提出,报请省安监局和市政府批准后协调实施。超出市安监局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进一步扩大时,应立即报省安监局和市人民政府启动《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武汉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6)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4 信息发布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在市政府的指导下,由市安委会负责组织协调,市安监局负责本预案适用范围内事故信息的收集工作。在局主要领导指示下,相关业务处室负责提供有关信息,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汇集的新闻舆论联络工作,迅速拟定信息发布方案、发布内容,及时、准确的上报市政府,按规定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对外发布。

4.5 应急结束

4.5.1 现场应急终止的条件

(1)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条件已经消除,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消除,可能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已消除,无继发可能;

(2)人员救助完毕或部分人员失踪,经充分时间搜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无生还希望并报请市政府的;

4.5.2 应急结束

按照谁启动谁关闭的原则,报请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市安监局)批准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应急救援队伍撤离   现场。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及省安监局,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在市政府及市安委会的部署下,由市安监局负责适用本预案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协调工作,事发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事故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包括伤亡救援人员、遇难人员补偿、亲属安置、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员及受影响群众,依据法律政策负责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及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等,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1)市安监局负责建立、掌握全市有关高危企业生产安全应急机构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家组的通讯联系方式和备用联络方案,并与省安监局、市政府应急办、市各有关部门建立联络员制度,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2)市安监局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建设标准,负责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控方法与管理措施、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具体承担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有关信息的任务,逐步实现市、区、重点生产经营单位信息资源共享。

6.2 应急队伍保障

市安监局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内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为基础,依托可调动的6支危险化学品专业救援队伍、1支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队伍以及全市大中型企业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参加事故救援工作。

6.3 专家队伍保障

市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专家组的管理。专家组成员主要由相关行业的专业人士组成,并根据事故类别和应急救援职责,定期组织专家组成员研究分析应急管理工作。

专家组在突发生产安全事故时,参与和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事故发展态势,为现场工作组的应急决策提供可操作的救援措施、减少事故损失或防止事故扩大的技术建议。

6.4 应急救援物资与装备保障

(1)市安监局应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负责掌握全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物资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数量、分布情况,负责掌握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按规程配备的救援装备情况。定期监督检查重点单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物资和装备的储备情况。

(2)市安监局负责全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内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器材的调配。应急响应时所需物资、装备的调用遵循“服从调动、服务大局”的原则,保证应急需求。

(3)市安监局应了解包括公安、消防、卫生等相关部门专业应急队伍的物资、装备的分布,登记可供应急响应使用的应急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逐步实现资源共享。

6.5 应急经费保障

应急救援经费由同级财政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单位负责列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按照《武汉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作为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和损失赔偿费。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演练

市安监局负责指导、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演习、演练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每年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区政府及其安监部门定期组织进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于演练结束后向市安监局提交书面总结。

7.2 预案修订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人员和应急资源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市安监局及时组织修订完善。市安监局组织对本预案评审,并及时根据评审结论组织修订。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市安监局制定、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 附件

8.1 武汉市安监局生产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名单

8.2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8.3 重大危险源统计表

8.4 武汉市生产安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名单

8.5 武汉市安全生产应急专家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