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的若干问题解答

发布:2018-08-04 浏览量:29


消防安全管理的若干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何日通过并实施?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1998年4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2、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是什么?

答: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3、公民、单位应履行的消防义务有哪些?

答: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哪些消防安全职责?

答:(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2)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感器教育;(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5、易燃易爆场所的设置应遵循的消防安全规定是什么?

答: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易燃易爆气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原有的生产、储存和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加以解决。


6、违反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消防管理规定应负哪能些法律责任?
答:违法乱纪反规定生产、储存、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罚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7、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有哪些安全规定?

答:电器市场、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事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不符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8、建筑工程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答: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院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示经验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9、违反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法规定应负哪些法律责任?

答;违反法律规定者,公安消防机构有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止停业及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