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申报、处置的通知【国资处】
发布:2016-12-20
浏览量:28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防止化学品及实验废液对环境造成污染,学校决定在12月底将过期化学试剂(或长期闲置不用)及实验废液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公司进行处理。为保证处置工作安全、顺利进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全面清理清查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严格按照规定时间收集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确保收集过程的安全。
二、请各单位认真做好本次危险化品废弃物的统计申报工作,于2016年12月23日17:00前将《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统计表》(见附件)纸质版(加盖公章)送环保办,电子版通过办公自动化发至国资处环保办。
三、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统一收集处置时间另行通知。
四、为保证收集、处置工作安全顺利进行,凡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统计表”的单位,本次将不予受理。
五、对未纳入统计表要求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请各单位另附书面报告说明一并送环保办。
联系人:王冰玲 联系电话:87855672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16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