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治安保卫工作管理规定》【保卫处】

发布:2007-09-30 浏览量:1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校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教学、科研、工作、生活的正常秩序和学校政治稳定,根据《武汉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治安保卫工作贯彻因区制宜、分级管理、积极预防、保障安全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三条 学校治安保卫工作必须纳入各级领导岗位责任制,列入工作计划,与教学、科研、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第四条 学校治安保卫工作实行三级治安保卫责任人负责制。

1.分管治安保卫工作的校领导为学校一级治安保卫责任人。其主要责任是:组织实施学校治安保卫工作计划,健全相应机构,落实二级治安保卫责任人,明确责任任务,保障所需经费;掌握影响学校稳定的不安定因素,信息渠道畅通,控防措施得力;组织开展创建治安安全合格单位活动,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防止发生恶性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师生的法制观念,控制职工学生违法犯罪率。

2.学校内二级单位分管所在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为二级治安保卫责任人。二级治安保卫责任人对一级治安保卫责任人负责,全面负责组织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

3.各二级单位的下属单位,都要确定一名领导负责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为三级治安保卫责任人。三级治安保卫责任人对二级治安保卫责任人负责,具体负责各项治安保卫工作在本单位的实施、落实。

第五条 校保卫处是学校治安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学校治安保卫工作中起着执行、监督、协调、配合的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武汉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组织实施校、院系(部、处)和科室三级治安保卫责任制,健全组织,制定制度,明确职责。

2.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制、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保卫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政权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3.做好动态信息工作,严防国内外敌对势力、非法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对高校的渗透、煽动和破坏活动;及时处置各种不安定事端和突发性事件;协助国家安全、公安机关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4.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盗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5.调解处理学校内部治安纠纷;维护教学区、生活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

6.对校内有轻微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员进行帮助、教育。

7.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校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及治安的情况;保护发案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校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8.管理在校区内务工、经商、从业的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

9.参加所在地区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要重视各类信息的收集、报告工作,建立信息网络,密切注意各种不安定因素,维护学校的政治稳定。


第二章          重点、要害部位管理


第七条 重点、要害部位是指对学校教学、科研、生活具有重大作用和影响的部门、单位,是安全保卫工作的重点。重点、要害部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的方针,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八条 学校重点、要害部位包括:

1.保管机密文件、档案和资料的部位;

2.承担国家重点科研课题的场所;

3.广播台、电视台、通讯设备、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

4.存放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稀有金属的部位;

5.使用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源、菌种、剧毒等危险物品的部位。
第九条 学校重点、要害部位由保卫部门提出意见,报校领导批准确定。各重点、要害部位要依据相关法规,结合实际,制定安全保卫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确保重点、要害部位安全。

第十条 各涉密部位要根据《保密法》的规定,加强对机密文件、图纸、重要科研资料和档案的管理,确定专人负责,严格登记、保管、使用手续,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十一条 加强对枪支弹药的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严格枪支弹药登记、使用制度,专人负责、专柜存放;任何人不得私藏、制造枪支、弹药。

第十二条 单位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病毒、有害菌种等危险物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使用的规定,并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制定应急方案。


第三章       四防目标管理


第十三条 实行四防(防盗、防火、防破坏、防爆炸)目标管理,是保障学校财产安全的有效办法。四防目标主要包括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精密仪器、贵重金属材料、高科技电子产品及其它有较大价值的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四防目标的管理工作由校保卫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四防目标管理必须做到四明确、四落实,即明确落实四防目标、各级治安责任人、各项治安安全责任制度、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四防目标管理要落实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保卫制度,构建人力防范、技术防范、机械防范相结合的安全防范网络,保障四防目标的安全。

第十六条 学校财会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存放现金票据的保险柜要牢固,密码要保密,钥匙随身带;提送大宗现金要严格保密,由银行专车押送。

第十七条 高科技电子产品(特别是微机)是四防目标管理的重点,各单位要按照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切实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安全。

第十八条 全校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定期检查,消除火警火险隐患;要加强对消防器材的管理,不得随意改变放置地点或挪作他用;发现火情,及时报警,组织扑救,减少损失。


第四章        校内公共场所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内的学生(研究生)宿舍、体育馆(场)、游泳池、礼堂、食堂、教学楼、图书馆以及商业服务等场所,是容易发生治安问题的部位,应依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主管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维护好公共秩序。保卫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问题及时协助解决。

第二十条 学生(研究生)宿舍(公寓)管理由主管单位安排专人值班,制订并认真执行住宿、出入、会客、携物、学生楼层值班等项安全制度。保卫部门在治安保卫工作上给予业务指导。

第二十一条 学校礼堂、体育馆(场)、游泳池由主管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制订相应的须知或规定,张榜公布,严格遵守。各场所举办文娱、体育活动的治安秩序,由场所主管单位和举办单位共同负责维护。凡举办大型活动,举办单位应事前征询保卫部门意见,落实防范措施,确保活动安全。

第二十二条 办公楼、教学楼、图书馆的安全管理由主管单位安排人员值班,建立来访登记制度,维护良好的公共秩序。各楼下班时要进行安全检查,拉闸断电,关闭水源,关窗锁门。节假日期间,要组织人员值班。

第二十三条 食堂、浴室、接待中心等要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公安保卫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切实做好各项治安保卫工作。


第五章        校园治安管理


第二十四条 校园内经营必须经保卫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交纳有关费用,在指定的地点营业。严禁无证商贩在校园摆摊设点,任意叫卖。

第二十五条 校园内豢养宠物的管理由校园管理中心负责,豢养宠物的户主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豢养证件,并不准在教学区公共场所遛逗宠物。

第二十六条 校门管理由保卫部门负责。要健全出入门管理制度和门卫职责,严格管理,保持良好的门卫形象和校门秩序。

第二十七条 校内交通管理由保卫部门负责。非机动车辆要按指定地点存放,加强管理;机动车辆在校内要按规定线路限速行驶,遵守交通规则,并在指定地段停放;车辆载物出校门要自觉接受门卫检查,并凭有关单位证明方可放行。

第二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聘用的临时工,必须在到校一周以内,持有关证明、证件到保卫部门登记和办理证件;各用工单位要加强对临时工的教育管理;临时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服从用人单位和保卫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九条 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学校给予表彰或奖励:

1.内部治安秩序好,单位无刑事、治安案件,无治安灾害事故,无违法犯罪人员的;

2帮教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3.防止重大案件或事故发生的;

4.检举揭发犯罪行为,抓获现行犯罪嫌疑人,协助破案有功的;
5
.为治安保卫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学校或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发津贴等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忽视治安保卫工作,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重大盗窃案件和其它恶性案件的;

2.安全隐患整改不力而造成重大损失的;

3.单位发生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

4.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废弛,组织涣散,管理混乱,治安安全问题严重的;

第三十一条 学校治安保卫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凡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均取消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当年各类评先资格。

第三十二条 奖励与惩罚的实施

1.凡符合第二十九条规定或在创建安全文明校园、校内二级单位创安活动中考核为优秀的单位或个人,由保卫部门提出意见报校综治委审批后给予表彰,发给奖状和奖金。

2.治安保卫工作表彰应与教职工年度考核、评先相结合,在同等条件下,治保积极分子或优秀治安责任人在学校年度考核、评优中有优先权。

3.凡符合第三十条第12款规定的,学校将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治安责任人、直接责任人以扣发在岗津贴的处罚;损失公有财产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扣发一个月在岗津贴;损失公有财产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扣发三个月在岗津贴;损失公有财产五万元以上的,扣发半年在岗津贴。

经济处罚由保卫部门提出意见,报校综治委审批后由校人事处、财务处执行。


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矛盾时,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时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