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2013-08-28 浏览量: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校园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创建生态文明的美丽校园,保障师生身体健康,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管辖所有区域的一切教学、科研、生产及生活活动的环境保护管理。

第三条 校环境保护管理的工作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规划、强化管理;总体原则是:环境污染的治理和环境保护设施的管理及维护实行“谁污染、谁治理”, “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各单位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并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单位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全校师生员工及家属都享有在优美的校园环境中工作、学习和生活的权利,都有保护学校环境的责任和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学校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六条 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学校成立环境保护委员会,由分管学校国有资产工作的副校长担任主任委员,校长办公室主任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担任副主任委员,教务处、科学技术发展院、发展规划办公室、校安全与文明校园建设办公室、基建处、后勤保障处、保卫处、计划财务处等单位负责人担任委员。环境保护委员会下设环境保护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

第七条 环境保护办公室负责对全校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和管理,对学校内产生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单位及个人进行监督和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

第八条 环境保护办公室挂靠国有资产管理处,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和宣传国家、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政策与法律、法规。

(二)拟订和实施学校环境保护的规划和计划;起草学校环境保护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代表学校同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工作接洽;完成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与的相关工作任务,配合环境监测机构对学校污染源、放射场所和个人剂量计进行监测工作;负责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有关环境保护审批手续,负责有关表格的审核、汇总和上报等工作。

(四)负责有毒有害化学品的报批和登记工作;负责闲置化学品的的调拨工作;负责过期(失效)化学品、化学(放射性)实验废液、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理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对全校污染源、放射场所及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六)负责全校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参与涉及环境污染、放射(辐射)污染和治理环境污染设备(设施)的招标、选型、论证、验收及报废工作。

(七)负责组织放射工作人员的定期培训、体检及健康疗养工作。

(八)负责处理有关环境保护问题的来信来访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上报工作。

(九)代表学校协调解决与周围单位的环境纠纷和其他有关环境保护事宜,维护学校的环境权益。

(十)负责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的营养保健(补贴)审核及其他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九条 学校各排污单位,必须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按时、如实填报各类“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表”;“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表”经校环境保护办公室审核、汇总后,统一上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负责办理相关的“排污许可”等手续。

第十条 有关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书面向环境保护办公室提出污染源监测申请,环境保护办公室负责统一联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对全校污染源进行定期监测,建立污染源监测档案。日常监测和突发事件环境污染监测费用由学校承担;其它监测费用由各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学校环保专项经费列入校年度预算,用于污染源治理和监测、危化品处理及污染治理设施的维护等。


第三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十二条 学校所有基本建设项目和改、扩建项目以及其他对环境产生影响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环境保护办公室负责对全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统一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书面报环境保护办公室备案,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告书(表),报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产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对于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分期验收)之日起3个月内,建设单位书面向学校环境保护办公室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学校环境保护办公室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进行监测,报原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正式投产或交付使用。竣工验收产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闲置、拆除治理污染设施,防治污染的设施要与主体设备同时运转、同时维护保养和同时检修;污染治理设施停用一天以上的单位,必须事先书面通知校环境保护办公室备案,由校环境保护办公室负责向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教学科研、医疗和生产活动中产生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的单位,要建立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环境保护责任制、环境污染事故预防和应急体系及报告机制,制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配备应急设备,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从事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装置等对环境产生放射污染的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放射源,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有关放射、辐射环境管理的规定,确保师生及附近居民的环境安全。

第十六条 教学科研、医疗和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粉尘、噪声、震动、放射性物质及电磁辐射等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单位均应采取有效防治措施,严禁将废气、废液、固体废弃物和粉尘等污染物直接向外界排放;超出国家排放标准的污染源(场所),应立即安装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治理设施,保证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

第十七条 实验废液、有毒、有害物质(品)和医疗废物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严禁焚烧和混入生活垃圾、下水管道排放。过期化学品、实验废液、放射源仪器设备报废和医疗废物的处置,由产生单位向环境保护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产生单位主管领导和国有资产管理处领导签字批准,由校环境保护办公室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本科教学单位产生的处理费,由学校专项经费支出;科研单位、医院产生的处理费,由学校承担三分之二,科研单位、医院承担三分之一,科研单位产生的处理费用由其科研项目管理经费中列支,医院由有关业务经费中列支。

第十八条 加强全校教学科研单位在实验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工作。提倡实验室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试剂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试剂;采用试剂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实验方法和设备;尽可能减少危险化学品和生物物品的使用;必须使用的,要采取有效的措施,降低排放量,并分类收集和处理,以降低其危险性。各实验室之间建立信息共享、试剂交换机制,最大限度地降低试剂库存发生污染的危险。

第十九条 校内产生各类噪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积极采取隔声、消声等有效的降噪措施,保证环境噪声符合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的相关标准。学校建筑施工项目应严格控制高噪声设备的使用时间,确需夜间连续作业的,必须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报校环境保护办公室备案,并公告附近的单位、师生和居民。举办各种文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控制所使用的音响等发声设备,产生的声音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二十条 从事饮食服务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环境。食堂、餐厅、招待所必须设置油烟和异味收集装置,通过专门油烟处理装置排放,不得直接朝人行道和主要道路或在居民窗户附近排放油烟;餐饮废水要实施严格治理,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相关的排放标准;餐饮废渣要交由有回收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处理,严禁卖给不法商贩谋求私利,危害公众健康。

第二十一条 为了减少扬尘污染,保护校园清洁卫生,学校建筑施工材料的存放以及运输砂石、泥土、生活垃圾的运输车要采取有效的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清扫校园要采用低扬尘清扫工具并定时洒水,清扫时间要避开上课和上班时间,防止扬尘污染。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校园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采购仪器设备、家具、车辆、办公用品、原材料等应优先选择绿色标志产品或有益于环境的产品,自觉执行国家有关限期淘汰的、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的生产工艺或设备的规定,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小的仪器设备。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固体废弃物分类回收箱,采取集中回收利用和处置的方式,禁止将废弃电池、墨盒、电脑等对环境有较大危害的废弃物随意丢弃。

第二十五条 全校师生员工都有植树造林、美化校园和爱护花草树木的义务。加强校园绿化,最大限度地减少裸露地面。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六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利用自身的优势大力开展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学科及课程建设、科学研究、宣传教育、社会实践和社会服务活动。提倡节约资源、能源,化害为利,变废为宝,对自觉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条例和本办法,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者责令停业治理;污染环境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产生污染的单位及个人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