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发布:2016-01-01 浏览量:49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活动,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控制、减轻和消除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湖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特别重大或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事发地市(州)政府处置能力的,或需要由省政府负责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省政府认为需要直接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社会危害,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政府统一领导和省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市、州、县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事发地政府为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与地方政府密切配合,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必要时由省政府或省安委会直接组织指挥。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加强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应急准备工作。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其他涉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省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及相关现场应急方案组成。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领导机构为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负责领导、指挥、协调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工作。组成如下:

主  任:分管副省长

副主任: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省安监局局长

省公安厅副厅长

成  员:省军区、省检察院、省委宣传部、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监察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文化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国资委、省安监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环保厅、省林业厅、民航湖北监管局、省广电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旅游局、省政府法制办、省国防科工办、省编办、省通信管理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地矿局、省供销社、中石化湖北石油分公司、省电力公司、长江航务管理局、华中电监局、湖北保监局、武汉铁路局、长江海事局、湖北煤监局、湖北日报传媒集团、武警湖北总队、省消防总队、省交警总队、省治安总队等单位负责同志。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协调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工作。

(2)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适时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和终止应急响应状态的命令。

(3)协调省军区和武警湖北总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务院安委会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机构为省安委会办公室,设在省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省安监局局长兼任。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承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承担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综合协调、指导、检查等工作。

(2)在省安委会的领导下,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以及事故调查工作。

(3)负责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完善安全生产事故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管理与备案工作。

(4)指导、协调、检查各地、各相关部门、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成立应急管理专家组,建立全省应急救援联络员制度,评估分析较大以上事故风险隐患,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5)组织起草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相关法规、规章、标准,制定相关应急规程;负责拟订应急救援计划和保障方案;组织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6)根据授权,负责协调在全省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事故灾难施救物资、设备、车辆和人员;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信息的发布。

(7)负责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之间的工作。

(8)负责组织协调工矿商贸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石油天然气开采、冶金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9)负责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省政府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10)统一规划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指导、协调专业救护队伍不断提高装备水平、演练技术和应急能力,组织全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相关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挥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综合应急救援演习。

(11)承担省安委会日常事务,完成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省安委会的综合协调下,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相关专业领域的应急指挥工作,建立相关专业的指挥机构以及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制订、管理并实施本部门相关应急预案,做好相关专业领域的事故应对工作。

(1)省委宣传部:提出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组织指导新闻发布、报道工作,协调解决新闻发布、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组织和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对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的工作;负责互联网的监控、管理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负责港澳记者在事件现场的采访管理、服务工作。

(2)省军区、武警湖北总队:负责组织指挥部队和预备役部队、民兵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抢险救灾援助行动。

(3)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药品保障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4)省经信委、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信息网络安全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通信保障。

(5)省公安厅: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组织提供施救所需的救援器材和其他救援装备。

(6)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和处置工作。

(7)省住建厅:负责组织协调房屋建设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提供施救所需的施工机械、救援器材和其它特种设备等。

(8)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协调长江以外省内其他水域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和水上搜救工作。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水陆交通运输保障,组织指导水上交通管制工作。

(9)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协调渔业船舶、农机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10)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并为地方卫生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11)省国资委:参与中央、省属出资企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指导、检查、督促中央、省属出资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

(12)省质监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特种设备。

(13)省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4)省国防科工办:负责组织协调国防科技工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15)省气象局:负责天气监测、预报、预测,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开展因气象灾害引发的事故的灾害调查、评估及气象分析等工作。

(16)武汉铁路局:负责组织协调铁路交通、铁路火灾、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铁路网络与信息安全等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铁路运输保障。

(17)民航湖北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空运和物资、器械的空投保障。

(18)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长江航运湖北段以及本系统在鄂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指挥长江干线湖北段重大以上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9)长江海事局:负责组织协调长江干线湖北段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挥长江干线湖北段水上搜救工作。

(20)湖北煤监局:负责组织煤矿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1)省电力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

(22)国家在鄂重大建设项目的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在鄂的有关机构负责组织协调。

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在省安委会的统一组织下,配合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工作。需要其他部门支持和配合时,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与省安委会办公室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明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保证联络通畅,并加强与其他应急机构的衔接配合工作。各成员单位的应急预案以及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库名单、联系方式,应急装备、物资清单应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并定期更新。省安委会办公室掌握各类应急资源信息及分布,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

2.4 专家组及职责

省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类别和部门应急救援职责,组织成立事故灾难应急管理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指导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

2.5 市、州、县职责

市、州、县政府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办事机构,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主要职责:负责现场处置、救援、善后、保障工作,指挥现场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上一级应急领导机构及安委会办公室报告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

2.6 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资源,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做好事故应对工作。

3 预防与应急准备

3.1 监测与预警

(1)按照省政府统一规划,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建立全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系统,主要包括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分级监控与预警、安全生产信息管理与报送、职业危害申报与监管以及相关部门的专业监测预警信息系统。

(2)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类型和特点,市、州、县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监测与监控,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利用全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对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进行分级,开展在线监控、预警,及时汇总分析事故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人员进行会商评估;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事故的,应当立即按照规定向省政府、省安委会办公室以及相关部门报告。

(3)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事故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与事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相对应,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收集到的有关信息预测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由县级以上政府或授权安委会办公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同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4)事故高发季节和连续发生同类重大未遂事件的相关信息是监测与预警的重点。事故高发季节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出预防措施和要求,检查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当地或同一行业连续发生同类重大未遂事件的,应及时采取专项检查、治理等措施,必要时,等同事故进行处理,举一反三,防止事故发生。

3.2 预防与应急准备

(1)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制订应急预案,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对检查监测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销核;建立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做好应急保障,建立由本单位组成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定期检测、维护应急报警装置和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加强相关知识技能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应急救援程序,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社区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制订保护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2)市、州、县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定期进行检查、评估与监控,并登记建档,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发现或确认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落实整改措施、资金、期限、责任人和应急预案,按期整改销号。统筹安排应对事故灾难的设备和基础设施,提供合理的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并完善本地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明确工作职责,做好应急资源保障工作,建立应急专家组并定期联系。

(3)利用全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系统,省安委会办公室及相关主管部门根据规定及授权,对可能引发较大以上事故的险情,及时分析研判,发布预警防范信息,提出相关措施建议,督促相关单位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可能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灾难的风险信息应及时报告省政府,可能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灾难的风险信息应及时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对其他突发事件尤其是洪涝、暴雨、雷击、滑坡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及时通报相关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4)市、州、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应急救援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应及时研究应对方案,报送相关信息,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防止事故发生。事态严重时向省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上报省政府。

(5)市、州、县政府应设立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储备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具体实施方案由省安监局会同省财政厅制订。

(6)在省政府或授权省安委会发布预警信息,进入预警状态后,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省安委会的指挥协调下,省安委会办公室、各有关部门以及事发地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①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加强对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人员对信息进行分析评估。

②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③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集结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准备;相关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分析,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④针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⑤调集应急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⑥开展专项行动,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风险。

⑦不能保证安全的,应及时下达通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立即整改、局部停产或撤出人员、全部停产等措施。

(7)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发布单位应当对外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 信息报告

(1)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封闭并保护事故现场;在有效防护的前提下,指挥本单位救护队伍(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及时疏散危险区域内无关人员,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故扩大;按照规定在事发1小时内报告当地政府及安监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事发地政府及安监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及安监部门。

市(州)政府及安监部门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同时上报省政府。逐级上报到省政府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同时报省政府。

报告或报警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详细地点、事故类别、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现场救援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抢险设备、器材、交通路线及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等。

(2)各地、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接到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

(3)省安委会办公室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核实处理并及时向省安委会领导及省政府报告。接到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和报告后,应及时向省政府、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4)省安委会办公室接到省政府和其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转来的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核实处理并及时反馈。

(5)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省安委会办公室、省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

(6)在境外的我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有人员伤亡的,按有关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施。

(7)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省安委会办公室或相关部门应及时通报省台办、省外侨办,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实施。

(8)省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在组织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要及时向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通报情况,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 应急处置

4.1 分级处置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实行分级处置。

I级应急处置行动按《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执行,省安委会及相关部门迅速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实施抢险救援。

Ⅱ级应急处置行动由省安委会或者指派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迅速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并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务院安委会报告,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灾难进一步扩大时,请求国务院安委会协调支援。事发地政府应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启动应急响应程序,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实施抢险救援,并服从省应急领导机构的组织协调。

Ⅲ级、Ⅳ级应急处置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市、州、县政府决定,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灾难进一步扩大时,及时报请省安委会实施救援。

4.1.1 省安委会办公室的应急处置

进入Ⅱ级应急处置的,省安委会办公室立即向省安委会及省政府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提请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

(1)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和专家到岗,会同有关专家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必要时,报请省安委会主任亲自或指派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应急救援现场,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

(2)加强与事发地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市(州)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救援队伍待命,或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援,为现场应急指挥提供支持和保障。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在全省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施救物资、设备、车辆和人员。

(6)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的,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7)超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灾难进一步扩大时,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务院安委会报告,请求协调支援。

(8)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1.2 省相关部门的应急处置

进入Ⅱ级处置的,省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省政府及省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申请组织协调。

4.1.3 市、州、县政府的应急处置

进入Ⅱ级处置的,在上一级应急指挥领导机构到达之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州、县政府应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市(州)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规定采取应急处置和救援措施。

(1)政府主要负责人带领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工作。

(2)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3)在做好保障应急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迅速控制危险源,降低和消除危害,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以及场所,采取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4)实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环境监测、人员防护以及其他保障措施;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做好后勤保障和人员善后工作。

(5)及时向与省政府及省安委会办公室、相关部门报告有关信息,保持通信畅通。

(6)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

(7)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4.2 指挥协调

(1)进入Ⅱ级应急处置后,省安委会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指导、协调和支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实施应急救援。必要时,由省安委会主任或者指派有关人员直接指挥协调。

当国家启动应急处置程序时,服从国家有关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

(2)省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按照应急管理职责,参与或者直接组织、协调、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3)有关部门负责指挥协调本系统和其他参与部门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派出部门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省政府及省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4)在省安委会派出或指定现场指挥人员之前,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协调。

(5)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按相关应急预案及现场应急方案迅速、有效地开展先期处置;事发地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事故扩大。同时,指派专人负责引导指挥人员及应急救援队伍进入救援现场。

(6)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了解现场情况,会同有关专家完善应急方案,指挥布置各相关部门及应急救援队伍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按照分工开展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同时,组织事发单位和事发地政府,严格保护事故现场,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时,必须及时做出标志、摄影、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4.3 紧急处置

(1)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现场出现或者可能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报送省安委会及省政府备案。

(2)超出市(州)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市(州)行政区域、跨行业领域的影响重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现场指挥部提出,或由省安委会办公室及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报请省安委会批准后协调实施。影响特别重大的报省委、省政府和国务院安委会决定。

4.4 医疗卫生救援

(1)由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协调,事发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按照相关预案提供医疗设施、药品和救治装备,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医疗救援队伍,开展紧急医疗救护、现场卫生处置。事发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规程,做好现场卫生防疫工作。

(2)必要时,向卫生部、省政府及省安委会申请协调支援。

4.5 安全防护

4.5.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负责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及省安委会协调支持。

4.5.2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方法、范围、路线、程序。

(2)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群众疏散、转移。

(3)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4)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5)负责治安管理。

4.6 警戒保护

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部署下,由事发地公安机关及事发单位保卫机构组织实施。

(1)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区域内人员及财产的安全。

(2)负责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现场警戒封闭,阻止未经批准的现场拍摄、采访等;控制旁观者进入事故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

(3)负责交通管制,进行人员、车辆疏导和分流等工作。

(4)防止和处理事故现场可能发生的其他刑事、治安案件。

4.7 社会动员

(1)事发地政府视情况需要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及省安委会组织动员全省相关社会力量。

(2)必要时,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有关单位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

(3)超出事发地市(州)政府处置能力时,市(州)政府向省政府及省安委会申请支援。

(4)超出省政府处置能力时,省政府或省安委会向国务院或国务院安委会申请支援。

4.8 监测评估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机构成立事故现场监测与评估小组,做好以下工作:

(1)综合分析和评价监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2)对现场事故规模、影响边界及气象条件,对食物和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产生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的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进行监测。

(3)指导现场群众疏散以及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有关综合性报告和气象、风向、地质、水文资料。

监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向省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报告。

4.9 信息发布

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在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的指导下,依照《湖北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由事发地党委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省安委会办公室会同事故主管部门和市(州)政府负责本预案适用范围内事故灾难信息的发布工作。相关部门和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汇集的新闻舆论联络工作,迅速拟定信息发布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信息,客观地组织报道事故事实和抢险救援、善后工作等情况。必要时,由省政府组织对外发布。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坚持"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4.10 应急结束

4.10.1 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即为应急终止:

(1)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和隐患已经消除,环境符合有关标准。

(2)遇险人员获救或部分失踪人员经全力搜救、确认无生还希望。

(3)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

4.10.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报请启动机构批准结束应急处置工作,并宣布终止应急状态。

(2)由现场救援指挥部向各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在省安委会的领导下,由省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市、州、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事发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配合。善后处置主要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善后处置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员及受影响群众,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依据法律政策负责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及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等,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

5.2 事故调查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省安监局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必要时,省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其他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

5.3 总结分析

(1)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及事故主管部门应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工作的建议,于应急终止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委会办公室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意见,报告省政府。

(2)省安委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相关应急预案。

(3)省安委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应急队伍的维护、应急设备器材的保养,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的补充。 

6 应急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建立和完善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各相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市(州)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或简报,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定期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省政府。

6.2 救援装备保障

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全省救援装备、器材的协调调配,建立健全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制度,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工作。

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6.3 应急队伍保障

(1)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专(兼)职救援队伍。

(2)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3)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组织检查应急队伍的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6.4 交通运输保障

事故现场的交通运输保障由省公安厅和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组织协调,市(州)政府负责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事故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危害的人员,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保障抢险道路的畅通,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必要时,及时协调民航、铁路和海事等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和相关预案要求,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做好应急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6.6 物资保障

(1)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2)各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和掌握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

(3)市(州)政府和事故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6.7 资金保障

(1)由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经费由同级财政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列支。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按照《湖北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作为事故抢险救灾资金。

(3)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和损失赔偿费用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同级政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所需工作经费按照《湖北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解决。

6.8 生活保障

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组织协调,当地政府和事故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保障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它生活必需品。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列支。

6.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事发地政府负责提供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市(州)政府负责提供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10 技术储备保障

省安委会办公室组织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专家组,建立应急信息数据库,充分发挥科研院所、技术单位应急专业技术的研发能力,开发应急新技术和新装备,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11 宣传、培训和演练

6.11.1 宣传

(1)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省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无偿开展公益宣传。

(2)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负责本地、本系统应急工作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危机防范意识。

(3)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村委会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6.11.2 培训

(1)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全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综合培训。

(2)有关部门组织本行业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上岗培训和业务培训。省安委会办公室提供指导。

(3)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4)各地、各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内容列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培训的课程。

6.11.3 演练

(1)省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其中,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指挥综合应急救援演练。

(2)各省级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省安委会办公室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练。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3)相关部门的专业应急机构组织演习结束后,将演练、演习总结以书面形式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备案。省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的联合演习结束后,向省安委会及省政府应急办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更新,或部门职责、应急措施、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应急演练发现预案存在问题,以及应急救援实践的经验教训,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7.2 沟通与协作

省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应与其他省(区、市)应急机构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尤其是与邻近省(市)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参加区域救援活动,开展区域间的交流与合作。
  7.3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负责人,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依法参与、支持、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提供便利条件。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车辆、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按照提前统筹、依法征用、均衡负担、合理补偿的原则给予补偿。

7.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