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震应急预案

发布:2016-01-01 浏览量:17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地震应急工作机制,快速、有序、有效地开展地震应急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和《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发生的地震灾害以及毗邻省份发生对我省产生影响的地震灾害应急活动。

1.4 工作原则

在处置地震灾害中,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做到密切配合、资源共享,快速响应、协同行动,共同应对地震灾害。

事发地政府先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各级别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破坏性地震灾害,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政府共同负责。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成立湖北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全省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指挥长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副指挥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地震局局长担任,成员由省委宣传部、省台办、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外侨办、省政府新闻办、省广电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旅游局、省安监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湖北保监局、民航湖北监管局、武汉铁路局、省军区、武警湖北总队、省公安消防总队、省红十字会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其主要职责: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抗震救灾的各项决策部署;确定应急救援实施方案;组织指挥抢险救援行动;必要时,按规定程序商请省军区调派部队增援,向国务院提出援助请求;组织新闻发布、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市(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的重要工作。

2.2 办事机构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地震局,办公室主任由省地震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员组成。

其主要职责:组织开展地震监测预报、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害损失评估;负责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出应急信息;贯彻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工作部署;提出应急救援实施方案和措施建议;组织开展震后趋势研判;协调有关市(州)政府、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宣传工作方案,指导抗震救灾宣传,收集、跟踪境内外舆情,对互联网进行监控、管理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组织新闻发布会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做好记者现场管理工作;起草指挥部文件,负责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视情况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震情监视、医疗卫生、基础设施保障、灾害评估、通信保障、社会宣传、社会治安、物资供应、生活安置、恢复重建等工作组。

2.3 成员单位

省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抗震救灾宣传工作。

省台办负责台湾救灾捐赠的协调和记者的联络、接待和管理工作。

省发改委负责指导全省抗震救灾规划工作,做好抗震救灾与防震减灾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省经信委负责协调铁路、电力、医药等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保障抗震救灾应急频率的使用,维护空中电波正常秩序。

省教育厅负责指导受灾学校做好师生员工的转移工作,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的恢复重建。

省科技厅负责安排抗震救灾和防震减灾重大科研项目。

省公安厅负责社会治安保卫和交通秩序保障工作,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抗震救灾物资以及地震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地震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以及危险区群众安全撤离转移工作,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省民政厅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救灾救助工作,组织核实灾情,及时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灾情信息;指导事发地民政部门组织、协调灾区救灾和受灾群众临时安置与救助;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管理分配中央和省救灾款物,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

省财政厅负责抗震救灾资金的筹集、分配,按照预算级次和程序及时下拨资金,并监督使用。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监测、预防地质灾害,做好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勘察、监测、防治等工作。

省环保厅负责做好灾区环境污染的应急监测工作,提出环境污染消除和治理的建议并监督实施,防止环境污染进一步扩大或转移,发布灾情造成环境污染的有关信息。

省住建厅负责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协调组织运力,做好抗震救灾队伍、物资及设备的运输工作;及时开设高速公路等道路的绿色通道,对执行抗震救灾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省水利厅负责水利防洪工程的协调、调度和水情、汛情的监测、预报,水利工程损毁修复的技术指导和方案审定,因灾洪涝灾害等涉水安全事件及隐患的应急处置措施的制定。

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和协调商业、物资储运销售单位的抗震救灾工作;组织跨地区的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动用国家储备商品稳定市场;负责办理境外捐赠物资入关的有关审批手续。

省卫生厅负责地震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并及时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疫情与防治情况,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省外侨办负责国外及港澳救灾捐赠的协调、联络工作和外国及港澳记者的联络、接待和管理工作。

省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新闻发布和对外新闻报道工作,收集、跟踪、分析境内外舆情,加强舆论引导,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记者的现场管理工作。

省广电局负责组织指导电台、电视台开展抗震救灾宣传工作,及时准确报道经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审定的动态信息。

省质监局负责抗震救灾物资和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抗震救灾的食品和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省旅游局负责组织旅游全行业做好地震应急处置工作,为旅游者提供救援和帮助,保护旅游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负责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省安监局负责监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抗震救灾期间的安全生产。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保障地震灾情的传递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地震现场工作队的通信畅通,协调和指导相关电信运营企业进行灾区受损通信设施的抢修,尽快恢复通信。

省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提供气象信息。

省地震局负责组织开展地震监测预报、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害损失评估、震后科学考察、震后趋势研判;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出应急信息,提出应急救援实施方案和措施建议。

湖北保监局负责指导和协助做好灾区保险理赔服务工作,为灾后重建提供资金支持。

民航湖北监管局负责抗震救灾队伍、物资的空运和救生物资、器械的空投工作。

武汉铁路局负责抗震救灾队伍和物资的铁路运输调度工作。

省军区负责组织指挥驻鄂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抗震救灾,协调指挥参加湖北地区抗震救灾部队的行动。

武警湖北总队负责调动和组织指挥驻鄂武警部队投入抗震救灾。

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协助灾区政府做好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抢救被压埋人员;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危化品泄露、建筑物倒塌以及各类次生灾害事故进行抢险救援,消除安全隐患。

省红十字会负责协助政府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工作,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发所接收的捐助款物;组织群众和志愿者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

2.5 咨询机构

由省地震局牵头,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地震应急专家组,分析地震危害及发展趋势,为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决策咨询和建议;必要时参与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 预防和预警

3.1 监测与报告

各级地震监测台网对地震监测信息进行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和报送;群测群防网、专(兼)职信息报告员及时向省地震局报告观测到的地震宏观异常。省地震局对全省各类地震观测信息进行接收、质量监控、存储、常规分析处理,进行震情跟踪以及宏观异常的核实。

3.2 预防预警

省地震局划定地震重点危险区,分别上报省政府和中国地震局。各市、州、县政府按照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在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的基础上,省地震局组织震情跟踪工作,提出短期地震预测意见,报告省政府并抄报中国地震局。省政府决策发布短期地震预报,及时做好防震准备。

在短期地震预报的基础上,省地震局进一步组织震情跟踪和地震趋势分析会商工作,提出临震预测意见,报告省政府并抄报中国地震局。省政府决策发布临震预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预报区所在的市、州、县政府及时采取应急防御措施,包括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等。

3.3 预警支持系统

省地震局负责汇集地震及前兆观测数据,为震情分析预报提供基础资料;负责数据管理、数据处理和地震速报工作;负责开展地震及前兆监测、地震地质考察、震害调查;为地震应急指挥决策与预警系统提供地震应急相关数据、通信信道保障和必要的技术支撑。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依据地震的严重程度,地震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划分为一级(6.0级以上地震)、二级(5.5级至5.9级地震)、三级(5.0级至5.4级地震)、四级(4.0级至4.9级地震),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予以标示。

地震预报由省地震局提出预测意见,报省政府决定发布。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市、州、县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省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

4 应急处置

4.1 地震灾害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结合湖北省地震活动情况,将地震灾害分为四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省内发生6.0级以上的地震;可能遭受地震烈度Ⅷ度以上的破坏;可能造成100人以上死亡;达到上述条件之一,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省内发生5.5-5.9级的地震;可能遭受地震烈度Ⅶ-Ⅷ度的破坏;可能造成10人以上、100人以下死亡;达到上述条件之一,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省内发生5.0-5.4级的地震;可能遭受地震烈度Ⅵ-Ⅶ度的破坏;可能造成数人死亡;达到上述条件之一,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省内发生4.0-4.9级的地震;可能遭受地震烈度Ⅴ-Ⅵ度的破坏;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达到上述条件之一,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4.2 信息报告

4.2.1 地震系统的震情速报

湖北省及邻区发生4.0级以上的地震,省地震局在震后10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初步测定;震后20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精确测定;省地震局及时将震情上报省政府和中国地震局,通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以及震区政府和地震部门;省地震局及时向省政府提供地震趋势分析会商初步意见。

4.2.2 地震系统的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

震区市(州)、县(市)地震部门迅速启动地震灾情速报网,收集地震灾情并速报;迅速派人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地区了解震害信息并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收集灾害损失情况,汇总上报省地震局。省地震局通过震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尽快了解和掌握灾情发展动态,震后l小时内(夜晚延长至2小时)将初步了解到的情况报省政府和中国地震局,通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并随时续报。地震现场工作队伍到达震区后,迅速调查、收集地震灾情,及时向省地震局报告,有条件的情况下,尽快将现场震害图像传送至省地震局,经省地震局汇总后,上报省政府和中国地震局。省地震局和震区地震部门做到"有灾报灾,无灾报安"。

4.2.3 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告

震区各级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上级政府报告并抄送地震部门;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民政、公安、安监、水利、建设、国土资源、教育、卫生、环保、通信、交通、铁路、民航、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同级地震部门。

省地震局负责汇总灾情、社会影响等情况,收到特别重大、重大灾情信息后,应在第一时间内报送省政府,通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

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上报省外侨办、省台办并抄送省地震局。省外侨办、省台办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地区、机构通报,并向国家相关部门报告。

4.2.4 震情灾情公告

省地震局和有关市(州)地震局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在地震灾害发生l小时内,组织发布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按有关程序和规定,组织发布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的公告;视情组织后续公告。

4.3 应急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级别,相应启动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应急响应。当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地震灾害发生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时,应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当地震灾害较轻,为避免应急响应过度,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降低响应级别。提高或降低响应级别由原实施机关决定、宣布。

4.3.1 I级响应

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与协调下,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全省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指导我省地震应急工作;省地震局协助开展本省地震应急工作。

(1)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省地震局及时向省政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和中国地震局报告震情、灾情,通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以及灾区政府和地震部门,提出地震应急工作建议。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派出各类地震现场工作队,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及时将情况报告国务院及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中国地震局和民政部,请求国务院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中国地震局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指导、协助我省地震应急等工作。

调遣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总队,协调省军区和武警湖北总队派出部队参加抢险救援;组织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支援;组成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直接组织指挥现场各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开展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等工作;省政府向灾区发出慰问电,派出慰问团。

(2)省地震局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协助开展本省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和协调市(州)、县(市)地震部门以及我省各级地震专业队伍开展地震现场应急等工作。

(3)市(州)政府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依据相关应急预案,部署地震应急工作,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要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抢险救援,组织群众避险疏散,采取必要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维持社会秩序稳定。同时,及时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最新灾情和现场地震应急工作处置情况。

(4)县(市)政府在省、市(州)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依据相关应急预案,部署地震应急工作,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先期处置工作,开展抢险救援,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和避险疏散,采取必要措施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灾害发生,做好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等工作。同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最新灾情和现场地震应急处置情况,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并及时续报。

4.3.2 Ⅱ级响应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直接领导指挥全省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指导我省地震应急工作。省地震局协助开展本省地震应急工作。

(1)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省地震局及时向省政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和中国地震局报告震情、灾情,通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以及灾区政府和地震部门,提出地震应急工作建议。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派出各类地震现场工作队,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及时将情况报告国务院并抄送中国地震局和民政部,视情请求国务院支援,请中国地震局指导、协助我省地震应急工作。

必要时,调遣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总队,协调省军区、武警湖北总队派出部队参加抢险救援;组织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支援;组成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直接组织指挥现场各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开展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等工作;省政府向灾区发出慰问电,视情派出慰问团。

(2)省地震局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协助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和协调市(州)、县(市)地震部门以及我省各级地震专业队伍开展地震现场应急等工作。迅速组织地震现场工作队赶赴灾区,成立省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现场各级地震专业队伍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并及时报告现场地震应急工作处置情况。灾情严重或力量有限时,省地震局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中国地震局请求调遣应急救援队伍增援。

(3)市(州)政府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依据相关应急预案,部署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抢险救援,组织群众避险疏散,采取必要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维持社会秩序稳定。同时,及时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最新灾情和现场地震应急工作处置情况。

(4)县(市)政府在省、市(州)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依据相关应急预案,部署地震应急工作,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先期处置工作,开展抢险救援,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和避险疏散,采取必要措施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灾害发生,做好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等工作。同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最新灾情和现场地震应急处置情况,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并及时续报。

4.3.3 Ⅲ级响应

在省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市(州)政府直接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省地震局指导、协助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1)市(州)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部署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率领工作组进驻灾区,组织指挥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抢险救援,组织群众避险疏散,采取必要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同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最新灾情和现场地震应急工作处置情况。灾情严重或力量有限时,向省政府提出紧急支援的请求。

(2)省地震局及时向省政府和中国地震局报告震情、灾情,通报指挥部成员单位以及灾区政府和地震部门,适时提出地震应急工作建议。组织省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赶赴灾区,指导、协助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跟踪震情,收集最新灾情,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现场地震应急工作情况。

(3)县(市)政府在省、市(州)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依据相关应急预案,部署地震应急工作,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先期处置工作,开展抢险救援,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和避险疏散,采取必要措施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灾害发生,做好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等工作。同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最新灾情和现场地震应急处置情况。

4.3.4 Ⅳ级响应

在省政府和市(州)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市)政府直接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省地震局指导、协助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1)市(州)政府视情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县(市)政府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2)灾区所在县(市)政府迅速了解震情和灾情,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部署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等工作。同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最新灾情和现场地震应急处置情况。

(3)省地震局及时向省政府和中国地震局报告震情、灾情,通报指挥部成员单位以及灾区政府和地震部门,适时提出地震应急工作建议。组织省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赶赴灾区开展现场工作,指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跟踪震情、收集最新灾情,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现场地震应急工作情况。

4.4 现场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地震部门协助、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协作联动工作体制。

现场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包括: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等情况;制定现场救援方案,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各级各类救援队伍协同开展救援行动;组织灾民自救互救;救治与转运伤员;疏散、转移、安置灾民;对遇难者遗体进行妥善处置;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保护和警戒;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并采取有效防御措施消除次生灾害后果;组织力量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组织开展卫生防疫、建筑物安全性鉴定、灾害损失评估工作;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工作。

4.5 抢险救援

省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总队开展灾区搜救工作;协同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的救援行动。

省军区、武警湖北总队组织指挥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并参与工程抢险。

省公安厅组织调动消防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扑灭火灾。组织交警部队疏导交通。

省卫生厅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抢救伤员,做好灾民安置点的卫生防疫工作。

在灾区进行人员抢救要按照搜索营救程序实施。①现场快速展开:现场快速勘察,设置警戒线,建立救援基地;②搜索行动:展开人工搜索尽快发现地表或浅埋的受难者,利用搜救犬找寻被掩埋于废墟下的受难者,对重点部位进行仪器搜索以精确定位;③营救行动:采用起重、支撑、破拆及狭窄场地营救,高空营救等方式,使受难者脱离险境;④医疗救护:由先期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实施伤病员的验伤分类、现场抢救、早期救治和伤员转送,迅速建立区域医疗紧急救援中心,有序开展伤员救治工作。

省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调集有关部门专家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进行危险评估;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泄漏的危害性,采取处置措施;监视余震、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并及时向救援人员和群众发出警告,采取警戒、防范措施。

各应急救援队伍要服从省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队伍到达灾区后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报告队伍实力,了解灾情与救援行动进展;由现场指挥部划定责任区,部署救援任务;必要时向现场指挥部请求人员、技术、设备等支援;在救援行动中报告救援行动进展、新发现的情况、需要请示的问题;与现场指挥部协调转移、撤离的安排。

应急救援队伍之间要积极妥善地处理各种救援功能的衔接与配合;相邻队伍之间要划分责任区边界,同时关注结合部;区块内各队伍之间要协商解决道路、电力、照明、有线电话、网络、水源等现场资源的共享或分配;各队伍之间保持联络,互通有无,互相支援,遇有危险及时传递警报并共同防护。

4.6 安全防护

灾区政府负责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紧急情况下迅速采取必要的警戒和防护措施,保护群众安全。

省民政厅负责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其他部门依据其职能给予支持和配合。

4.7 次生灾害防御

省地震局向震区派出地震现场流动监测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协调震区各观测项目的监测工作,对震区地震类型、地震趋势提出初步判定意见。

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电力公司等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对可能受损的高大或重要建筑物、水库、堤坝、桥梁、隧道、电力、给排水、燃气热力等要害设施进行检测和安全鉴定工作,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目标或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视情采取紧急处置措施解除危险,防止灾害发生或扩展。

省经信委、省通信管理局等部门应全力配合,迅速采取措施,恢复被地震破坏的通信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省环保厅加强环境的监测、控制,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对可能产生的化学性污染、放射性污染等危险源进行调查、检测,迅速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消除危害。

省公安厅指导、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易燃、易爆、危化品,防止火灾发生。

省安监局、省质监局督导和协调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采取紧急防范和处置措施。

4.8 社会力量动员

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社会动员机制。发生地震灾害后,灾区各级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灾区的市(州)政府组织和动员本辖区力量,对灾区提供紧急援助;各级政府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4.9 调查评估

省地震局派出地震灾害考察和灾害损失评估队伍,在震区开展地震烈度调查、地震宏观异常核实、调查工程结构震害特征、确定地震社会影响、地震地质灾害程度以及发震构造等工作。

省地震局负责会同省民政厅和有关部门,在灾区各级政府的配合下,共同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调查与评估,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省政府。

4.10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工作原则,省地震局、省民政厅核实震情、灾情,按照《湖北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本部门职责做好信息发布和宣传工作;省政府新闻办负责新闻管理,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11 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灾区受伤人员得到妥善治疗,遇难人员得到妥善处置;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等。

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进入地震应急期的机构宣布震后应急期结束。

5 后期处置

(1)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当地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力量做好后期的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安置灾民;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供油等公共设施;开展疾病防治和消除环境污染,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深入细致地开展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对在地震中伤亡的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抚恤和补助。当地政府依法对征用的民用场所、设备、设施和其他物资予以恢复或适当补偿。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所需救济资金和物资由当地政府安排,上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给予补助,必要时申请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4)救灾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当地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队伍及装备

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如下表:

队伍类别 先期处置队伍 第一支援梯队 第二支援梯队

人员抢救队伍 地方救援队、社区志愿者队伍 省地震救援总队,当地驻军、武警部队 国家或邻省地震救援队

工程抢险队伍 当地交通、通信电力等抢险队伍 省、市交通、通信电力等抢险队伍 国家或邻省专业抢险队伍

次生灾害特种救援队伍 当地消防部队 省、市行业特种救援队伍 国家或邻省特种救援队伍

医疗救护队伍 当地医疗卫生救护队伍 省、市及驻军医疗卫生救护队伍 国家或邻省医疗卫生救护队伍

地震现场应急队伍 省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 中国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 邻省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

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省建设部门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国家建设部门等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邻省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省、市、县地震部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各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要配备用于地震应急救援的专业仪器设备以及工程抢险的应急车辆、现场流动通信等装备,并建立仪器设备、工程抢险装备等资源数据库。有关部门、单位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6.2 物资保障

省民政厅调配救助物资,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省商务厅组织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省粮食局保障灾区所需粮食的调运和供给。

各类地震应急救援队伍所属部门和单位要组建后勤保障队伍,为现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生活、工作后勤保障服务。

6.3 医疗卫生保障

省卫生厅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暴发流行;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

省经信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要保障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等的紧急调用。

省质监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对灾区食品等生活必需品进行质量安全监测。

其他部门应当配合医疗卫生单位,做好卫生防疫以及受伤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

6.4 交通运输保障

省交通运输厅、武汉铁路局、民航湖北监管局等部门组织对被毁坏的公路、铁道、港口、空港和有关场所或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6.5 治安维护

省公安厅、武警湖北总队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6.6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存储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各类现场应急队伍应配备必要的通信保障设备,省通信管理局和电信运营企业要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确保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6.7 基础设施抢险与恢复

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热力、交通等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功能,维持正常运转。

省电力公司尽快恢复灾区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6.8 应急避难场所

重点地震监视防御城市和重点地震监视防御区的城市,根据城区抗震设防规划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应急避难场所,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6.9 技术储备与保障

省地震局储备地震应急专家队伍作为地震应急的骨干技术力量,包括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和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以及后备队伍的专家群体,服务于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建筑物地震现场安全鉴定。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是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地震应急指挥的技术平台,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高新技术,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6.10 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宣传、地震、科技、教育、住建等部门要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在提高公众减灾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实行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判定信息向社会发布,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最大程度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政府定期组织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按照预案要求,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组织开展不同形式的地震应急演练。

6.11 呼吁与接受外援

省民政厅、省外侨办等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震情、灾情,呼吁国际社会提供援助,提出急需救灾物资种类、数量、援助捐款总金额。

省民政厅负责接受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援助款物。

省红十字会依据中国红十字总会的授权,可以向国际对口组织发出提供救灾援助的呼吁;接受和安排境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援。

6.12 涉外事务

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事宜,由省外侨办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人员在华期间,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接待,并依法进行管理。

处于灾区的有关部门邀请临时来鄂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安置;外国来鄂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人员,由旅游接待部门负责安置。

6.13 经费保障

省财政厅根据地震应急处置和应急演练工作需要,按照《湖北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保障地震应急工作经费。

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负责向国家相关部门申请救灾资金和物资。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的调度、拨付及使用监督;省民政厅负责救灾款和物资的分配与发放。

7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 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

省内发生有感地震但又未达到地震响应级别时,省地震局视震情和社会影响等情况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按规定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精确测定;迅速向震区政府和地震部门了解震害信息,及时将震情、灾情上报省政府和中国地震局,同时通报震区政府和地震部门。必要时,派出地震应急工作队或专家赴震区开展宏观调查、流动监测等工作,指导、协助震区政府和地方地震部门做好应急与宣传工作。省地震局及时将应急处置情况报告省政府。

7.2 平息地震谣言

当省内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影响时,当地政府将情况及时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及时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做好宣传工作。

省地震局视情派出专家分析谣言起因,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宣传与稳定工作。

7.3 特殊时期戒备

在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省地震局进行应急戒备,组织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等工作,确定统一的宣传口径,并将应急戒备情况适时上报省政府。

7.4 应对毗邻震灾

湖北省临界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省地震局及时将震情上报省政府和中国地震局,视情况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并向省政府提出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建议。

8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视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完善,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