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发布:2016-01-01 浏览量:30

1 总则

1.1 目的

为了规范武汉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增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影响,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结合武汉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武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各区政府、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东湖风景区管委会(以下称各区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组织、实施本区、本部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保障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是事故应急的第一响应者。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各区政府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辖区政府为主,有关部门和专家参与。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案、物资和经费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将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努力实现一队多能;培养和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兼职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湖北省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武汉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1.4.1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附件1)或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时发生下列事故的应对工作:

(1)Ⅲ级及Ⅲ级以上事故(事故分级见7.1);

(2)超出所在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或跨区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3)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处置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当事故达Ⅱ级以上时,在启动本预案的同时必须上报省人民政府。事故损失或影响程度在Ⅲ级以下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所在区启动相应事故应急预案。

1.4.2 涉及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从其专业预案。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在市突发公共事故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员会)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领导下,成立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导、组织、协调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长:市安监局局长;副指挥长:市安监局分管危险化学品工作的副局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副指挥长兼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办公室、监管一处、监管二处组成,其职责如下:

(1)监管二处:负责指导、协调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提供事故单位有关情况和事故处置相关的应急预案、队伍、装备、物资、专家等信息;按照指挥部决策协调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事故救援;组织专家咨询,根据专家组意见,提出事故救援相关建议,协助指挥决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2)监管一处:负责事故灾难及应急救援信息的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协助上级安监局调查处理事故。

(3)办公室:负责应急救援的值班调度工作;提供指挥平台,负责应急救援时工作的上下联络,有关信息的审查发布;负责指挥部的通讯、交通和后勤保障工作。

2.2 有关部门(机构)职责

根据事故情况,需要有关部门配合时,市安委会办公室按照《武汉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和提供支持。

(1)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现场的消防、交通管制、人员疏散、治安等工作。

①市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预案;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和安置区域进行治安管理,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②市公安消防局: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灭火扑救预案;负责事故现场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组织对伤员的搜救;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洗消工作。

③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制定交通处置的应急预案;负责事故现场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2)市交委: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运输应急预案;指定和调度抢险运输单位;负责组织运输抢险物资、抢险人员和撤离人员。

(3)市卫生局:负责制定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护应急预案;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院;培训相应医护人员;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4)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监测与环境危害控制应急预案;负责事故现场环境测定和结果报告,判别和鉴定不明危险化学品;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提出处理意见,并进行监测;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和监督消除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及所产生的环境污染;负责调查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5)市质监局:负责制定介质为危险化学品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提出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

(6)市气象局:负责制定应急气象服务预案;负责为事故救援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7)市发改委、市商业局:负责制定应急救援物资供应保障预案;负责组织、协调抢险器材和物资的调配、供应工作。

(8)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突发灾害应急救助行动;对伤亡人员中符合政策规定条件人员发放抚恤救济;对受到事故威胁群众实施紧急转移安置和无家可归人员的临时生活救助。

(9)市委宣传部:负责统一协调有关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信息发布工作。

2.3 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专家组成员主要由与危险化学品行业有关的专业人士组成(附件3)。专家组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发展态势迅速研究,向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可操作的应急救援措施,减少事故损失或防止事故扩大的技术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处理,为应急处置提供其它咨询服务。

2.4 应急救援抢险队伍组成及职责

本市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事故应急救援,在超出其自身救援能力时,将依托公安消防队和部分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专业抢险队参与救援工作。企业的专业抢险队包括武钢、武汉石化、葛化集团、武汉有机、武汉远大制药、武汉晨鸣纸业等6家企业的专业抢险队伍(附件4)。

2.5 事故现场地方政府职责

按事故灾难等级(事故分级7.1)和分级响应(4.1)的规定,事故发生地区政府启动本级应急救援预案,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区政府负责人任指挥长,负责现场救援指挥,并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请求上级协调应急救援时,说明事故发生和发展的状态,报告需要的救援力量、救援装备等情况,并协助上级应急救援指挥部实施救援。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各级安监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有关企业,要按照《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号)的要求,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和信息分析,对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其他灾害和事件的信息进行监控和分析,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由市安监局负责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分析,对可能造成Ⅲ级以上事故的信息,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市政府和省安监局。

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有关企业对本地区、本单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和信息分析,对可能造成IV级以上事故的信息,要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和市安监局。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安监、公安、环保、质监及上级主管部门。中央、省属在汉企业在上报当地政府的同时应当上报企业总部。

各区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事故达Ⅱ级以上的紧急情况可以同时越级上报,报告流程见示意图。                      

市政府部门接到Ⅱ级及以上事故和险情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市政府部门接到省政府部门转来的事故信息后,核实后及时上报。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通报同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市安监局和相关部门在上报市政府的同时,要及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开展舆论引导工作。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要主动向市安监局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灾难发生地安全监管部门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市安监局和市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3.2 预警预防行动

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信息后,要认真核实,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应的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作好启动本级事故应急预案的准备;当本级、本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需要增援时,请求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协调。

市安监局分析事故灾难预警信息,必要时建议由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危险化学品灾难预警信息。

3.3 信息处理

区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接到IV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后要及时报市安监局。

本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可将所属企业发生Ⅲ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直接报市安监局。

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现场指挥部、区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跟踪续报事故发展、救援工作进展以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等信息,及时提出需要上级协调解决的问题和提供的支援。

市安监局根据事故报送程序和有关规定向市政府和省安监总局报告事故信息。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协调增援。

事故灾难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时,由市安监局及时通过市政府应急办通知市政府外侨办、台办。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一)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抢险,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同时报告所辖区政府及安监、公安、环保等部门。性质严重的事故,可直接向市政府和职能部门报告。

(二)各区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本区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当事故得不到有效控制,或可能达到Ⅲ级及Ⅲ级以上时,应立即向市政府办公厅或市安监局报告,请求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部给予支援。

(三)市政府办公厅或市安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将事故损失或影响程度报告指挥长,由指挥长决定启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挥部通知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行动。

4.2 启动条件

(一)各区政府应急预案启动后,本预案进入启动准备状态。

(二)下列情况下,启动本预案:

(1)发生Ⅲ级及Ⅲ级以上事故;

(2)接到各区政府关于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增援请求;

(3)接到省政府、省安监局关于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增援的批示;

(4)市政府领导认为需要处置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5)执行其他应急预案时需要本预案启动。

4.3 响应程序

(一)进入启动准备状态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执行如下应急响应程序:

(1)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及成员报告事故情况;

(2)加强与事故发生地政府联系,密切关注,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及时向市危险化学品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及成员报告事故最新情况;

(3)通知有关专家、化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做好应急准备;

(4)向事故发生地区政府提出事故抢险指导意见;

(5)通知有关部门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

(6)提供相关的预案、专家、化工专业应急救援抢险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组织专家咨询。

(二)进入启动状态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执行如下应急响应程序:

(1)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应急指挥部有关决策,发布危险化学品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指令;

(2)及时向市政府、指挥部指挥长及成员单位、省政府及省安监局报告事故信息;

(3)组织专家咨询,提出事故抢险方案,提供相关的预案、专家、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

(4)派有关领导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协调指挥;

(5)通知有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通信、气象、物资、环保等支援工作;

(6)调动有关队伍、专家组参加现场救援工作,调动有关装备、物资支援现场抢险;

(7)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掌握公众反映及舆论动态,解释有关质询;

(8)必要时,通知市应急委员会,按照《武汉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进行协调指挥。

4.4 指挥和协调

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现场指挥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在区级政府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相互配合,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应急救援指挥部

根据掌握的情况,批准现场救援方案,组织指挥抢险,各应急队伍在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中央、省属管理的在汉企业发生事故灾难时,其总部应全力调动应急救援相关资源,并协助市级指挥部实施应急救援。

4.5 应急处置

4.5.1 事故类型和影响

危险化学品事故主要有泄漏、火灾、爆炸三类。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的发生可以互为因果,产生新的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极易造成人员外伤、烧伤、中毒。极有可能对江河、湖泊、交通干线等环境造成重大影响。

4.5.2 事故现场区域划分

对于危险化学品品种特殊,数量大,气候异常,环境特殊时由现场指挥部确定疏散与警戒区域。一般情况下危险化学品事故危害范围分为3个区域:

(一)事故中心区域。中心区即距事故现场0~500m的区域。此区域危险化学品浓度指标高,有危险化学品扩散,并伴有爆炸、火灾发生,建筑物设施及设备损坏,人员急性中毒。

(二)事故波及区域。事故波及区即距事故现场500~1000m的区域。该区域空气中危险化学品浓度较高,作用时间较长,有可能发生人员或物品的伤害或损坏。

(三)事故影响区域。事故影响区域是指事故波及区外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该区域可能有从中心区和波及区扩散的小剂量危险化学品危害。

4.5.3 事故紧急处置

针对事故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主要措施包括:灭火、点火、隔绝、堵漏、拦截、稀释、中和、覆盖、泄压、转移、收集等。危险化学品事故一般处置方案、事故不同类型处置方案要点、重点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理方案可参考(见附件5)。

4.5.4 现场应急救援

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在市危险化学品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组成以下专业组,展开工作:

(一)危险源控制组: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及时控制危险源,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施救方式,选择专用的防护用品及专用工具等。该组由市公安局消防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抢险队伍和专家组成。该组由安监局、市公安消防局负责。

(二)伤员救援组: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指导现场及周围疏散人员进行防护。该组由市卫生局急救中心或指定的具有相应能力的医院组成,由市卫生局负责。

(三)灭火救援组:负责现场灭火、现场伤员的搜救、设备容器的冷却、救援伤员及事故现场被污染区域的洗消工作。该组由公安消防队伍、企业义务消防抢险队伍组成,由市公安消防局负责。

(四)安全疏散组:负责对现场及周围人员疏散、物资转移及临时安置等工作。该组由市交委、市公安治安处、市民政局、事故单位安全保卫人员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由市交委、市民政局负责。

(五)安全警戒组:负责布置安全警戒,实施事故区域内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通道畅通,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该组由市公安局治安处、市公安交管局组成,由市公安局负责。

(六)物资供应组: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人员疏散和抢险物资。该组由市发改委、市商业局、市交委等部门组成,由市发改委负责。

(七)环境监测组: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即时监测,确定危险物质的成分及浓度,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该组由环境监测及化学品检测机构组成,由市环保局负责。

(八)专家咨询组:负责拟定事故应急救援现场处置方案和安全措施,为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该组由市安监局负责。

4.6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事故现场应当在专家组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投入必须的安全装备,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方案的规定,配备安全防护用品,事故现场应当开辟应急抢险人员和车辆出入的专用通道和安全通道。

4.7 群众的疏散及安全防护

在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下,从业单位应当与当地政府、社区做好如下工作:

(1)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并落实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确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4)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5)做好事故疏散及应急避难场所的治安管理,和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

4.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辖区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时,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协调防化部队和辖区外的社会力量支援。

4.9 信息发布

在市委宣传部、新闻办的指导下,由市安监局或授权的区安监局采用适当方式发布危险化学品事故及救援信息。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或涉外事件,由新闻办及时组织对外报道。

4.10 应急结束

事故危害得以控制,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遇险人员已经查清,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环境符合有关标准,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事故现场的恢复由事故单位按有关规定落实。

事故救援结束后,当地政府应当做好安抚、抚恤、理赔工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做好社会救助、保险等善后处理事项,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5.2 事故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

5.3 救援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危险化学品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员会,并抄送有关部门。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畅通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指定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市政府办公厅82826101、市安监局82922506),值班电话保持与应急成员单位的联络畅通,应急成员单位名单附后(附件2)。

6.2 职能责任保障

市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和供电、电信、铁路、民航、武汉警备区及专业应急队伍等是通信与信息保障、救援装备保障、应急队伍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医疗卫生保障、物资保障、社会动员保障、应急避难场所保障的落实单位,要按各自职责及预案要求做好公众信息交流、培训、演习、监督检查等日常工作和应急准备,随时听从指挥部的调动,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正常进行。

6.3 技术储备保障

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技术设备资源和技术人才资源是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持保障。要充分利用危险化学品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组及机构,研究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完善应急技术和装备。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1)公众信息交流。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规定向民众和员工说明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及事故发生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2)培训。危险化学品有关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队员进行业务培训,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应急培训;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应急救援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演习。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习;有关专业应急机构和地方政府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并于演习结束后向市安监局提交书面总结。市安监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演习。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1)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过程中,由危险化学品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的事故(矿山开采过程中发生的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爆炸事故、放炮事故和公共设施清污中发生的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爆炸事故除外)。

(2)事故分级

①特别重大事故(I级):在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经营和废弃物处置等过程发生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或疏散转移10万人以上、或造成l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特别严重,或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且亟待外部力量应急救援等。

②重大事故(II级):在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经营和废弃物处置等过程发生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10~29人死亡、或危及10~29人生命安全、或造成50~100人中毒、或造成5000~10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严重等。

③较大事故(III级):在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经营和废弃物处置等过程发生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9人死亡、或危及3~9人生命安全、或造成30~50人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社会影响较大等。

④一般事故(IV级):在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经营和废弃物处置等过程发生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下中毒、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等。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都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承担的应急处置任务,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市安监局备案。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市安监局及时组织修订。市安监局定期组织对本预案评审,并及时根据评审结论组织修订。

7.3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安监局负责制定和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 附件(略)

1.本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分布

2.应急指挥部门相关人员联系方式

3.专家及相关人员联系方式

4.应急救援装备、应急队伍资源分布

5.危险化学品事故技术处置方案

6.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