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发布:2016-01-01 浏览量:25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加强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机制,及时有效处置本市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全面提高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和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武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Ⅰ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Ⅱ级(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Ⅲ级(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Ⅳ级(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Ⅲ级(较大)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下,各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和救援体系。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区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各区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市有关部门应当与各区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必要时由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直接组织指挥。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建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平台,实现信息互通共享;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加强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预案演练等应急准备工作。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机构

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承担,负责领导、指挥、协调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工作,接受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领导。

指挥长:市安委会主任

副指挥长:市安委会常务副主任、各副主任

成员单位: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指挥部办公室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安监局)承担,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局长兼任。

2.2 职责分工

2.2.1 指挥部职责

(1)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

(2)负责应急处置中重大事项的决策,适时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和终止应急响应状态的命令;

(3)贯彻落实市应急委的工作要求,分析总结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制订工作计划。

2.2.2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承担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综合协调、指导、检查工作;

(2)负责传达并协调、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指挥部决定;

(3)在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协调Ⅲ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4)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5)组织协调工矿商贸领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冶金企业和烟花爆竹企业存储、销售环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负责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指挥部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7)负责管理安全生产应急专家组,评估分析事故风险隐患,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8)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

(9)负责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之间的协调工作;

(10)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1)市应急办: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传达落实市人民政府领导指示要求。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2)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新闻发布、报道工作,协调解决新闻发布、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组织和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对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的工作。

(3)市网信办:负责互联网的监控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

(4)武汉警备区:负责组织指挥部队和预备役部队、民兵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抢险救灾援助行动。

(5)市发改委:负责组织协调输油气管道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支持并统筹安排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基础设施建设。

(6)市城建委:负责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提供施救所需的施工机械、救援器材和其它特种设备等。

(7)市经信委: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电力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按职责做好本区域内国防科技工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通信、网络基础设施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8)市交运委:负责组织协调公共汽(电)车运营及轨道交通运营事故、公路桥梁事件、民用航空器事故、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市内水域的水上交通事故灾难等应急救援工作和水上交通管制工作,协调做好渔业船舶安全事故灾难搜救工作和应急救援时的水上交通管制工作。

(9)市卫计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医疗保障和卫生防疫工作,并为各区卫生医疗机构开展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10)市城管委:负责组织协调燃气安全事故、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基础设施损坏应急处置工作。

(11)市国资委:负责市属企业的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市属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

(12)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交管局、市公安消防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消防火灾等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指导应急救援的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管制、协助抢救和疏散受困人员等工作。

(13)市质监局:按职责负责全市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及技术支撑;负责协调调集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特种设备。

(14)市民防办:负责组织协调民防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5)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供、排水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6)市农业委:负责组织协调渔业船舶水上安全、农机和本行业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17)市商务局:按职责负责做好汽车流通(报废汽车回收)、旧货流通、成品油等行业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按职责做好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

(18)市旅游局:按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9)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对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提出处置建议。

(20)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预报、预测,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开展因气象灾害引发的事故的灾害调查、评估及气象分析等工作。

(21)市民政局:负责协调做好安全生产事故受威胁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负责救助款物的调配和发放等社会救助工作,妥善安排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22)市财政局:负责审批、安排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所需的资金。

(23)武汉供电公司:负责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能,做好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加强应急管理。

2.2.4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管理为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应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和有关应急预案规定,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主要职责:担负事故应急救援的现场指挥,负责现场应急处置、救援保障和善后处理等工作,指挥现场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上一级应急领导机构及安委会办公室报告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

2.2.5 专家组及职责

市安办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类别和部门应急救援职责,组织成立事故灾难应急专家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需要,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

2.2.6 各区职责

各区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办事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工作。

2.2.7 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应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预案相衔接,按规定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备预案,配备应急资源,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做好事故应对工作。

3 预防、预警与应急准备

3.1 预防

市安办负责组织建立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监测预警机制,完善监测制度,主要包括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分级监控与预警、安全生产信息管理、职业危害申报与监管以及相关部门的专业监测预警信息共享等。

各区、市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分工,配备必要的监测设施设备,建立各类基础信息数据库,及时更新数据信息,明确信息交流渠道。对可能引发事故的危险源和隐患进行监测,并及时分析事故灾难发生的可能性、级别、趋势和危害程度,向市安办和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监测报告和应对建议。

对其他突发事件尤其是洪涝、暴雨、雷击、滑坡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重要信息,相关单位应及时报告市安办并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3.2 预警

(1)预警级别。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预警级别,按照其紧急程度、发展势态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与事故分级标准对应,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予以标示。指挥部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调整预警级别。

(2)预警信息内容。应包括事故类别、级别、区域或者场所、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影响评估及应当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等。

(3)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各类预警信息由相关部门报告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和单位按国家相关规定发布或解除。

(4)事故高发季节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出预防措施和要求,检查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当地或同一行业连续或多次发生同类事故的,或发生过社会影响较大的未遂事故的,应及时采取专项检查、治理等措施。

3.3 应急准备

进入黄色预警状态后,在指挥部指挥协调下,市安办、各有关部门以及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对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人员对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判定事故影响级别,提请启动应急预案。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集结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准备;相关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分析,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针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调集应急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6)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7)开展专项行动,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风险。不能保证安全的,应及时下达通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立即整改、局部停产或撤出人员、全部停产等措施。

(8)根据需要做好其他相关应急准备工作。

3.4 信息报告

(1)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或其他获悉事故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事发地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必须做好记录,立即核实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办,上报时间距接报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应当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办。事故发生后,要边处置边报告。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并随后及时报送书面信息。

市安办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核实处理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省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事故灾难信息应当逐级上报。特殊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2)事故灾难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详细地点、事故类别、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现场救援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抢险设备、器材、交通路线及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等,并及时续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可能衍生情况。

报告事故灾难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3)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市安办、市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灾难发生地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3.5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和市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迅速赶赴现场,积极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当地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开展评估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指挥部上报信息,同时采取下列应对措施: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划定警戒区,采取必要管制措施;向社会公众发出危险或者避险警告;紧急调配辖区资源用于应急处置;对难以有效处置或者需要上级支持、帮助的,及时提出明确请求和建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应急处置过程中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时,必须及时做出标志、摄影、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Ⅳ级应急响应

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Ⅳ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响应。

4.1.2 Ⅲ级应急响应

4.1.2.1 指挥部办公室的应急响应

进入Ⅲ级应急响应的,立即向指挥部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提请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

(1)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和专家到岗,会同有关专家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2)加强与事发地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机构、救援队伍待命,或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援,为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供支持和保障;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1.2.2 市相关部门的应急响应

进入Ⅲ级应急响应的,市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申请组织协调。

4.1.2.3 指挥部的应急响应

指挥部对符合Ⅲ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启动本预案;

(2)视情况设立或指派成员单位、市有关部门牵头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应急指挥协调;

(3)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制定救援方案,并报指挥部;

(4)现场应急指挥部开展现场指挥协调、救援抢险、疏散人员、交通管制等应急处置工作。

4.1.3 Ⅱ级应急响应

在Ⅲ级应急响应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

(1)按属地管理原则,在市应急委领导下,指挥部负责统一协调全市各方面应急资源,积极配合省级相关应急机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指挥部牵头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开展现场指挥协调、救援抢险、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等应急处置工作。

4.1.4 Ⅰ级应急响应

在Ⅱ级应急响应基础上,在市应急委领导下,指挥部负责统一协调全市各方面应急资源,积极配合国家、省级相关应急机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1.5 扩大应急响应

事故影响事态难以控制或呈蔓延、扩大、发展趋势时,指挥部应当及时上报上一级相关应急机构,以扩大响应范围或提高响应级别。

4.2 医疗卫生救援

由市卫计委负责组织协调,事发地区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按照相关预案提供医疗设施、药品和救治装备,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医疗救援队伍,开展紧急医疗救护、现场卫生处置。事发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规程,做好现场卫生防疫工作。

4.3 安全防护

4.3.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3.2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2)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3)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4)开展医疗防疫、疾病控制工作。

(5)开展治安管理等工作。

4.4 警戒保卫

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部署下,由事发地公安机关及事发单位保卫机构组织实施。

(1)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区域内人员及财产的安全。

(2)负责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现场警戒封闭,控制旁观者进入事故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

(3)负责交通管制,进行人员、车辆疏导和分流等工作。

(4)防止和处理事故现场可能发生的其他刑事、治安案件。

4.5 社会动员

指挥部视情况报请市人民政府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要求有关单位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向省政府、省安委会申请支援。

4.6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做好以下工作:

(1)综合分析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2)对现场事故规模、影响边界及气象条件,食物和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产生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的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进行监测。

(3)指导现场群众疏散以及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有关综合性报告和气象、风向、地质、水文资料。

监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向市安办和有关部门报告。

4.7 信息发布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在市委宣传部的指导下,由事发地党委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市安办会同事故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负责本预案使用范围内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相关部门和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汇集和新闻舆论联络工作,拟定信息发布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信息,客观地组织报道事故和抢险救援、善后工作等情况。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坚持“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4.8 应急终止

4.8.1 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即终止应急响应:

(1)事故现场得到控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已消除,环境符合有关标准;

(2)遇险人员全部获救或部分失踪人员经全力搜救、确认无生还希望;

(3)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已消除。

4.8.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报请启动机构批准结束应急响应工作,并宣布终止应急状态。

(2)由现场应急指挥部向各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在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市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事发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配合。主要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公共基础设施修复,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疫病控制,损失评估,心理和司法援助等事项。

善后处置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依据法律政策负责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及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等,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保险企业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 总结分析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区政府和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应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于应急终止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市安办。市安办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报告市人民政府。市安办、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组织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相关应急预案。

6 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指挥部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市安办负责指导、协调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应急准备情况。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电力、通信等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6.2 资金保障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日常应急管理工作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

6.3装备物资保障

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配送、更新、补充工作,监督和掌握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

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电力、通信等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6.4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市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并做好后续治疗工作。

6.5 交通运输保障

事故现场的交通运输保障由市交通运输委牵头,城乡建设、城管、公安交管、铁路、民航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协作,尽快恢复损毁的道路、轻轨、地铁、铁路、机场和有关设施,优先运送处置事故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危害的人员,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受伤人员、救灾人员和物资及时安全运送。

6.6 水、电、气保障

市发改、经信、城管、水务等部门应当按照本部门职责,及时组织协调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开展应急处置,完善相关设施设备,确保水、电、气安全供应。

6.7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安办负责组织建立和完善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全市重大危险源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各相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市安办报送有关信息或简报,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市安办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有关信息,定期报送省安办和市人民政府。

市经信委、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中国移动武汉分公司、中国联通武汉分公司、中国电信武汉分公司等企业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6.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事发地区政府负责提供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9 生活保障

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组织协调当地政府和事故单位负责具体实施,保障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它生活必需品。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列支。

6.10 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安办组织成立安全生产专家组,建立应急信息数据库,充分发挥科研院所、技术单位应急专业技术的研发能力,开发应急新技术和新装备,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11 法律保障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应急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及时为受灾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

市安办和有关部门应制订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

7.2 培训

市安办和有关部门应按照本单位职责,组织应急救援指挥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综合培训;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专业救援队伍应开展相关人员的上岗培训和业务训练。

7.3 演练

市安办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

各市级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市安办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演练。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相关部门的专业应急机构组织演练结束后,对演练效果进行分析评估,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安办或有关部门备案。市安办组织的综合演练结束后,向市安委会及市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更新,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演练过程中发现预案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以及应急救援实践的经验教训,市安办负责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