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山区】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2017-03-12 浏览量:16

1 总 则

1.1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武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值班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武汉市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下列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因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的食品引起的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等造成人身伤害或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

(2)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等环节因人为或其他因素导致食品污染,对公众造成人身伤害或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

(3)因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的食品引起的其他人身伤害或可能引起潜在人身伤害的。

(4)由药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的药品引起的,对人体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的药品质量安全事故。

1.3 事件分级

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级别,依次对应Ⅰ、Ⅱ、Ⅲ、Ⅳ级响应。区人民政府可根据突发事件实际需要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1.3.1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级别(详见附件1)

1.3.2  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级别(详见附件2)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区人民政府指挥下,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1.4.3 依靠科学,依法处置。

有效使用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药品突发事件的水平和能力。

1.4.4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成立洪山区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区城管委、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城乡统筹局、区工商质监局、区民政局、区卫计委、区商务旅游局、区教育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建设局、区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和各街乡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其主要职责:统一组织领导和协调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发布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审议批准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等。

2.2 办事机构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其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区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指导实施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各街乡、各有关部门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突发事件,防止突发事件蔓延扩大;

(3)协调解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报经区应急指挥部同意,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向区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情况,提出处置措施建议;

(5)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应急预案,组织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案例评估分析,组织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6)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 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在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地的街乡政府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新闻单位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对食品药品安全舆情进行监测和研判,指导相关部门妥善处理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引发的社会舆论;制定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对外宣传方案,统一对外宣传口径,协调各新闻单位的对外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活动。

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生鲜乳收购环节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食品(含食用农产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起草事故调查报告,根据授权或相关规定发布事故信息。

区城乡统筹局负责因饲料、兽药等引发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区工商和质监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涉及的食品药品无照经营、不正当竞争、虚假广告和侵权、假冒商标等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涉及食品相关产品(食品定量包装、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问题的调查处理。

区卫计委负责组织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有关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学处理和医疗救治工作,负责对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中药品使用行为的调查处理。

区商务旅游局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组织、储备和供应;依法开展对酒类流通中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清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旅游景区(点)、旅游星级饭店等有关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区教育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原因进行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区环保局负责因污染环境造成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违法行为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事发地环境污染处置工作,对受污染食品药品及处置受污染食品药品可能引发新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指导意见,对环境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区公安分局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中涉嫌犯罪行为的调查及在事故处置过程中的治安、保卫和必要的交通管制等工作,维护事发生地的社会治安秩序。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应急工作专项经费和日常工作经费,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需要。

区建设局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建筑工地发生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和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区经信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盐业、食品、医药等生产加工环节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和医药储备管理。

区发改委负责粮食收购、储存、销售、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以及地方储备粮油质量安全管理和中央储备粮油质量安全协助管理中因粮油质量安全造成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原因调查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区城管委负责开展对违法占道经营的食品、饮食点(店)和油烟噪音扰民等造成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提供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交通运输工具,确保交通工具及时到位、正常运行;

区水务局负责开展对饮用水污染造成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中有关伤亡人员的救助和善后处理工作,组织做好捐赠和捐赠款物的登记、收集、储存、运输、发放等工作。

区监察局负责督促各单位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监督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对造成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进行行政问责,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各街乡是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主体。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和“首问责任制”,一旦发生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事发地的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指挥本辖区内的应急处置工作。

2.4 工作小组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区应急指挥部决定成立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相关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必要时,有关工作小组在指挥部办公室或指定地点集中办公。

(1)综合协调组

由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协助区应急指挥部指挥食品药品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理,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有关事项;协调区公安局做好事件发生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交通疏导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区经信局、区商务局等部门统筹调度应急食品、药品和物质,保证应急食品、药品和物资及时有效供应;协调相关专家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并进行技术指导;调查事件发生原因,组织实施相关检测评估,作出调查结论。

(2)医疗救治组

由区卫生计生委负责,迅速组织救援队伍,制定最佳救治方案,设置有保障条件的急救场所,及时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协助新闻宣传组向社会发布伤亡情况、救护处理等信息。

(3)危害控制组

由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环节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监督、指导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药品及其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因环境因素造成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由环保部门负责查明主要污染源、污染因子以及污染影响,提出控制污染消除危害的意见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4)新闻宣传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好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及时采取适当方式组织新闻发布,并做好新闻报道管理工作。

(5)善后处理组

由区民政局牵头,区公安、财政、食品药品监管局、卫计委等部门参与,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事发地的街乡人民政府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

2.5 技术机构

区医疗卫生、疾病预防控制、食品药品检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等机构,依法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职责,并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调查处理提供技术支持,在规定时限内出具相关报告。

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卫生学、流行病学调查,并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区卫计委提交相关调查报告。

3 报告与通报

3.1 信息报告

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报告应当及时、客观、真实,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有关监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24小时应急值守和投诉举报电话,受理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或投诉举报。

事发地的街(乡)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接到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或通报后,应当立即组织相关部门或单位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初步核实,分析评估事件的性质、可能的后果、发展趋势,初步研判事件级别,并边处置、边报告。必要时,在向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可越级报告。

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影响到境外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或境外涉我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当由区政府向市人民政府及其外事侨务、对台工作等相关部门报告,按有关规定办理。

3.1.1 报告主体

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事件发生单位、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可能与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有关的情况,应当及时向街乡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计委等部门报告。

3.1.2 报告时限

(1)对一般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各街乡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上报至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时间不超过2小时。

(2)较大以上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事发地的街乡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立即核实并第一时间上报区人民政府,上报时间距接报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3)特别重大、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间距事发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0分钟。

(4)对区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意见,要迅速传达落实到位,并及时回告办理情况及结果。对区人民政府要求按时核实的信息,应当在要求的时间内回复。

(5)对达到《武汉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标准(试行)》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当按时限要求进行报告。超过时限要求1小时的,作迟报处理;超过时限要求12小时的,作漏报处理;超过时限要求24小时的,作瞒报处理。

3.1.3 报告内容

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件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发病人数、死亡人数、救治情况、事件可能原因、事件或可疑食品药品涉及的范围、事件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

3.1.4 报送标准

(1)食品安全事件

①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中毒的食品安全事件;

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③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其它区级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件;

④其他应当报告的食品安全事件。

(2)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

①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者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20人(含),少于3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者危及生命),涉及人数超过3人(含);

②短期内2个以上街乡因同一药品发生Ⅳ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③其他应当报告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3.1.5 分步报告

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实行分步报告,初报要素,续报进展。续报进展可在事件处置过程中多次进行。

(1)初始报告要素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①事件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事件简要经过;

②发病和死亡人数、主要症状、救治情况;

③发生事件的可能原因,事件或者可疑食品药品涉及的范围;

④已采取的措施。

(2)后续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人员救治进展情况;

②可疑食品药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生产厂家、来源、流向等;

③事件发展趋势;

④已开展的调查处置工作情况;

⑤下一步工作措施;

⑥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1.6 报送形式

信息报告一般采取传真等书面形式。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短信或政务网络等形式先行报告事件主要情况,稍后及时报送相关书面材料,报告时应确保信息核收无误。在事件处置过程中,要与事发现场建立相对固定联络渠道,现场指挥部要指定专门联络人,以便及时掌握现场处置情况,续报重要信息。重大突发事件应每日报告进展情况,重要情况随时上报。

涉密信息的报告按保密有关规定处理。

向国家总局、省局、市局报告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信息的,以《洪山区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表》(格式见附件5、6)形式报送。

向区人民政府报告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信息的,以《洪山区食品药品突发事件信息专报》(格式见附件7)形式报送。

3.2 信息通报

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发现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应及时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涉及其他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应当及时通报。

事发地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事件涉及或可能涉及其他行政区域,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行政区域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通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件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发病或死亡人数、救治情况、事件可能原因、事件或可疑食品药品涉及的范围、已采取的措施、工作建议等。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情况,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Ⅰ(特别重大)、Ⅱ(重大)、Ⅲ(较大)、Ⅳ(一般)级响应。其中,Ⅳ级响应由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启动。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武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4.2 应急处置

4.2.1 先期处置

4.2.1.1 事发单位的先期处置

发生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对受到伤害的人员及时救治,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1.2 政府及部门的先期处置

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1)事发地街乡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当地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对事件的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

(2)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利用有效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5)紧急调配辖区内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6)对无力处置或需要上级支持、帮助的,及时提出明确的请示和建议。

(7)采取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处置措施。

4.2.2 指挥协调

需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处置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街乡及部门,按以下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视情况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尚未启动预案的应当立即启动区级相关应急预案,对事发地的街乡及有关部门提出明确的应对处置要求;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街乡负责现场指挥。区政府领导、区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督导或由区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赶赴现场指导和协调。必要时,由区应急指挥部直接设立现场指挥机构,承担现场指挥工作。

(3)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提供应急保障。必要时,调用地方人力,征用单位和个人的场所、设备、设施及其他物资等,用于应急处置与救援。

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次生、衍生其他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由社会危害程度大的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社会危害程度一时难以确定的,由区应急指挥机构指定统一指挥机构。

一般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转化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时,区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按程序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并相应加强处置与救援措施。

4.2.3 应急措施

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针对事件类别、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视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件危害:

(1)组织和抢救受害人员,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害范围。

(3)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4)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应急资金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保证供给。

(5)城乡统筹、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件相关食品药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药品用工具及用具,待相关部门查明导致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原因后,责令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药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6)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药品及原料,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生产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7)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打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8)依法从严查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9)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10)及时组织研判事件发展态势,并向事件可能蔓延到的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件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及时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11)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4.3 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为制定事件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件中伤害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药品控制,同时对食品药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4.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及时终止响应。

4.4.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事件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当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2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①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②现场、受污染食品药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药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4.4.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区应急指挥部组织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区应急指挥部作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决定,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件相关街乡和单位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区应急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4.5 信息发布

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采取发布新闻通稿、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调查处理情况,正确引导和回应社会舆情。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区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理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件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的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5.2 整改落实

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或者肇事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件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有关食品药品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事件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5.3 奖惩

5.3.1 奖励

对在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

5.3.2 责任追究

因失职渎职导致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发生或者事件应急处置不力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 总结报告

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并报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6 应急保障

各街乡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规定,切实做好应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做好安全保卫、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通信等工作,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保事发地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确保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6.1 医疗保障

区卫计委要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援预案,明确定点医院和应急救援队伍。

6.2 人力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部门、本环节易发生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

区应急指挥部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加应急处置工作致病、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工作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6.3 物资保障

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分别负责相关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供应的协调工作。

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建立多渠道、多层次的应急物质储备保障体系,并根据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

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应急指挥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4 经费保障

区人民政府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担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应急工作经费,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需要。对受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影响较大、财政困难的街乡,由事发地的街乡或其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上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并视情况积极争取区、市财政支持。

对受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单位和个人,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救助政策,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6.5 技术保障

由区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技术机构和专家委员会专家,为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7 预防和应急准备

7.1 宣传培训

各街乡、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对公众普及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以及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常识,增强公众防范风险意识,提高自我保护和应急能力。

同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应急管理业务培训,提高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

7.2 演习演练

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每3年至少组织一次预案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各街乡、各有关部门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区域、本部门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8.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洪山区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

1、洪山区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程序

2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和响应规定

3、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规定

4、保健食品安全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规定

5、洪山区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表(初报)

6、洪山区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表(续报)

7、洪山区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专报及呈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