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山区】教育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2017-03-12 浏览量:12

一、总则

(一)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洪山区教育系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建立健全应急机制,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与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维护教育系统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教育部教育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武汉市洪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教育局各二级单位、各级各类学校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本预案所指的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学校突发群体性事件。包括学校师生的各种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请愿以及集体罢餐、罢课、上访、聚众闹事等群体性事件,各种非法传教活动、政治性活动,针对师生的各类恐怖袭击事件,师生非正常死亡、失踪等可能引发影响校园和社会稳定的事件等。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学校内发生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学校师生健康严重损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学校周边发生的、可能对学校师生健康造成危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事故灾害事件。包括学校发生的火灾、建筑物倒塌、拥挤踩踏等重大安全事故,校园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大型群体活动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后勤供水、电、气等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影响学校安全与稳定的其它突发灾难事故等。

4.自然灾害事件。包括洪水、地质滑坡、地震灾害以及由地震诱发的各种次生灾害等。

5.影响学校安全与稳定的其它突发事件。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小危害。预防为主,及时控制,依法规范,常抓不懈。坚持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立足于防范,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安全隐患、矛盾纠纷排查整改和调处机制,强化信息的广泛收集和深层次研判,争取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要把突发事件控制在基层,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避免造成校园秩序失控和混乱。

2.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发生突发事件后,按属地管理原则,学校要在教育局的统一领导下,启动应急预案,教育局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教育局各二级单位和学校党政“一把手”(民办教育机构法人代表)是维护本部门、本校安全稳定“第一责任人”。

3.系统联动,群防群控。发生突发事件后,教育局各二级单位和学校领导要立即深入第一线,掌握情况,开展工作,控制局面。形成各级各部门系统联动,群防群控的处置工作格局。

4.区分性质,依法处置。坚持从保护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角度出发,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处置教育系统突发事件。要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引导师生和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5.加强保障,重在建设。从制度上、组织上、物质上全面加强保障措施。在经费保障、力量部署等方面加强硬件与软件建设,增强工作实力,提高工作效率。

(五)突发事件的级别划定

教育系统突发事件按照事件的紧迫程度、形成的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可能蔓延发展的趋势等由高到低一般分为: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较大事件(Ⅲ级)、一般事件(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予以标示。

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的界定,按照国家划分的标准执行。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和重大事件(Ⅱ级)由区政府统一组织、指挥、协调、调度各方面资源和力量进行应急处置,较大事件(Ⅲ级)、一般事件(Ⅳ级)由区教育局、事发各级各类学校协调各方面资源和力量进行应急处置。

要根据事件的发展趋势动态调整事件级别,以不断调整应急措施和方案,加大应急处置力度,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教育局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指 挥 长:尹卫华  李春德

副指挥长:桂平辉  梁桂芳  陈国安  高作旭  胡明礼  姜国雄

成    员:张  虹  梁国林  魏泽武  胡  兵  梅进诚  方正飚 

         涂立新  孙  璟  李艳萍  高素珍  肖四堂  董缀文

                    喻林波  刘佳兆  陈发胜  陈卫国  詹随东  熊志勇

                各中小学、幼儿园党政负责人

教育局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过局党委会议、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和部署教育系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行动;在预测教育系统可能发生和已经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时,启动区教育局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在处理突发事件过程中,协调与其它部门的关系,当突发事件超过教育系统处置权限和能力时,依程序向区委、区政府报告,请求相关部门支持、配合;部署和总结教育系统年度应急管理工作。

(二)教育局教育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教育局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教育局办公室,张虹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教育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及时收集和分析相应的数据和工作情况,提出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的指导意见和具体措施报局应急指挥部;督导、检查教育局各二级单位和学校应急管理工作,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督促教育局各二级单位和学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三)教育局应急指挥部成员(科室、单位)主要职责

教育局办公室:负责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职能;负责教育系统突发事件信息处理,重大信息及时依有关规定和程序报告局领导和上级领导部门;负责局机关值班制度建设和人员安排;协调有关科室处置涉教信访问题;负责协调处理学校校园网络有害信息引发的突发事件;协调教育系统突发事件的宣传工作;负责处理局机关办公楼、宿舍楼火灾等突发事件;负责局机关大楼内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的安全保卫工作;为局机关处置突发事件提供交通等后勤保障;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财务科:负责协调处理校舍倒塌等原因引发的安全责任事故;负责协调处理因山体滑坡、地震、洪水等严重危害校舍安全的自然灾害事故;负责协调处理因学校收费管理、债务等原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为局机关处置学校突发事件提供经费保障;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安保科:组织维持现场秩序;组织稳定事故现场事态;组织救助现场伤患人员;组织人员救送伤患人员入院就医;随时掌握伤患人员治疗情况;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基础教育科:负责协调处理中小学、幼儿园停(罢)课、罢教事件;协调处理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中发生的学生重大伤亡事故和群体性事件;协调处理因中考命题、保密、考试、阅卷等考务工作和高中招生引发的安全类突发事件;负责协调处理学校因学籍管理等引发的突发事件;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职成教科:负责协调处理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育部门批准设立和管理的私营学校和教育机构突发事件;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人事科:负责协调处理因教育人事政策引发的突发事件;负责协调处理因民办教师“转公”、职称评定、教师资格认定等工作引发的教师集体上访、停课、罢教事件;负责协调处理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引发的突发事件;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体卫艺:负责协调处理因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集体食物中毒和其它造成或可能造成师生健康严重损害的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负责协调处理学校大型体育比赛、文艺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骚乱事件。

监察科:负责全区教育系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群体性事件中的责任追究指导与督查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发展规划科:负责协调处理民办学校和其它民办教育机构突发事件;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招考办:负责协调处理因招生、教育考试命题、保密等考试考务工作引发的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勤办:负责协调处理学校因食堂等后勤管理原因引发的突发事件;负责协调处理学生公寓建设、经营管理、安全保卫等原因引发的重大安全稳定事故与群体性事件;负责协调处理学校后勤社会化工作中出现的影响学校及社会稳定的突发公共事件;负责处理学校后勤管理办公室直属企业和下级学校后勤管理办公室直属企业、学校校办企业发生的突发安全事件;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科室(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在局分管领导的统一指挥下,协调处理或配合处理相关的突发事件。

教育局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应急管理工作的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如法律、公共卫生、水文地质、建筑等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四)教育局各二级单位和学校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和职责

按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教育局各二级单位和各地各类学校参照区教育局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和职责,结合实际,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明确相应工作职责,领导、指挥、协调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各地各类学校由学校主要领导负责指挥,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成立处理突发事件的工作机构,明确相应工作职责。

三、预防与预警机制

(一)预防预警信息

建立畅通的信息传输渠道和严格的信息上报机制,完善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1.信息报送原则

(1)迅速:最先获知发生突发事件情况的学校应在第一时间内向教育局报告,不得延报,最迟不得超过1.5小时。

(2)准确:信息内容要客观详实,不得主观臆断,不得漏报、瞒报、谎报。

(3)续报:在事件情况发生变化后,原报告单位应及时续报事件有关变化的情况。

2.信息报送机制

(1)紧急电话报告系统

收到教育局各二级单位或学校突发事件情况报告后,局办公室按信息报告程序报局分管领导,通报相关责任科室(单位),并及时将上级领导、局领导作出的处置意见传达给有关科室(单位)。

(2)紧急文件报送系统

突发事件执行电话报告后,局办公室应当立即书面正式报局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办公室主任,并按照相关预案和领导要求开展工作。重大信息,局办公室要根据领导意见,编发《情况反映》、《教育要情专报》等,报告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并视事件情况和性质,报送市维稳办、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

3.应急信息的主要内容

(1)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规模、涉及人员、破坏程度以及人员伤亡情况;

(2)事件发生起因分析、性质判断和影响程度评估;

(3)事发学校、当地政府及教育局已采取的措施;

(4)校内外公众及媒体等各方面的反应;

(5)事态发展状态、处置过程和结果;

(6)需要报送的其它事项。

(二)预防预警行动

1.在局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各科室(单位)应结合工作职责落实人员,明确责任,把各项工作和要求落实到实处。

2.教育局各二级单位和学校要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定期对各种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及时上报区教育局。教育局应急指挥部各成员科室(单位)要结合职责和业务工作,定期向局应急指挥部提出相应的预测报告。

(三)信息发布

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教育系统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区分不同情况,把握信息发布和舆论的主动权。信息发布要全面、客观、准确、及时,执行新闻发言人制度。教育局应急指挥部的新闻发布工作由教育局宣教科负责材料,局办公室组织实施。

(四)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和响应程序

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发生后,教育局应急指挥部立即报请区政府启动专项预案,在区专项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具体组织、协调和督促事发学校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处置情况及时报区政府应急办。

2.重大事件(Ⅱ级)应急响应

重大事件(Ⅱ级)发生后,教育局应急指挥部立即报请区政府启动专项预案,在区专项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具体组织、协调和督促事发学校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处置情况及时报区政府应急办。

3.较大事件(Ⅲ级)应急响应

较大事件(Ⅲ级)发生后,教育局应急处置指挥立即启动相关专项预案,局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科室(单位)立即组织力量深入事发地,指导、协助其开展处置工作,并将处置情况及时报局应急处置指挥部。教育局应急指挥部随时掌握有关情况,并及时报区政府应急办。必要时增加相关科室、单位人员组成工作专班开展处置工作,并依照程序报区政府,请求区直相关部门支援、配合。

4.一般事件(Ⅳ级)应急响应

一般事件(Ⅳ级)发生后,事发学校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启动相应的专项应急处置预案。局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科室(单位)指导、协助事发学校开展处置工作,并将处置情况及时报局应急办。事发学校具体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教育局应急指挥部随时掌握有关情况,并及时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视事件性质和发展趋势,决定是否按Ⅲ级事件处置。

(五)应急处置与救援

1.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和本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1)发生突发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并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教育局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按照规定及时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教育局主要负责人必须迅速赶赴现场,在区专项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协助有关专业应急力量进行先期处置,并采取下列必要应对措施: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利用有效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对无力处置或需要上级支持、帮助的,及时提出明确的请求和建议;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处置措施。

2.救援指挥协调

(1)由区政府组织处置的突发事件,区教育局要全力予以配合,在区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按相关要求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现场指挥由教育局负责的,局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科室(单位)负责人赶赴现场督导协调。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机构,承担现场指挥工作。

(3)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多层级设立应急指挥机构的,其指挥与协调按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执行。

3.处置措施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学校应当针对其类别、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请求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视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①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②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并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以及采取其他保障措施;

④启用本部门或本单位设置的应急资金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场地、工具,请求上级政府或其他地方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

⑤组织群众参加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⑥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除采取以上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外,还应当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立即请求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暴力冲突的当事人予以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请求公安机关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四、应急结束

(1)突发事件基本结束,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2)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区政府应急工作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一般和较大突发事件由教育局宣布应急结束。

(3)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应急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消息。

(4)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局办公室及时督促有关科室(单位)、学校做好应急处置的总结工作。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主要由事发学校负责实施。

善后处置工作需要教育局支持的,可以教育局提出请求,教育局根据受影响学校遭受的实际损失情况,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并适时进行督办。

(二)调查和总结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局应急指挥部成立事件原因调查小组,组织专家调查和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对责任事故,要责令事发学校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般、较大突发事件的调查和总结工作由事发学校组织实施,对事件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及时报送教育局。

六、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

教育局各二级单位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健全并落实突发事件信息收集、传递、报送、处理等各环节运行机制,完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传输设施和通讯设备完好,保持通讯方式方便快捷,确保信息报送渠道安全畅通。

(二)物资保障

教育局各二级单位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建立处置突发事件的物资储备,保障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的物资充足,并做到物资存放合理,通道畅通,运输便利、安全。特殊应急物资应由专人包管,保证物资、器材的完好和可使用性。

(三)资金保障

教育局各二级单位和各级各类学校应急资金纳入年度经费预算。学校要保障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

(四)人员保障

教育局各二级单位和学校应组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建立联动协调机制,一旦启动相关应急处置预案,立即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应急救援队伍按照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要求及时调整成员组成。学校的救援队伍主要由安全保卫、医疗卫生和维护稳定工作等部门人员组成。

七、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一)宣传教育

教育局各二级单位和学校要充分利用广播、闭路电视、校园网、宣传栏、黑板报等渠道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自护等应急知识的宣传,做好安全教育进课堂工作,增强广大干部、教师和学生的防范意识,学习掌握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

(二)培训

教育局各二级单位和学校要开展面向各级干部和教师应对突发事件相关知识的培训。将突发事件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作为重要内容,以增强广大干部、教师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演练

1.教育局各二级单位和学校要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队伍的技能培训,每学期进行1—2次应急模拟演练,提高协同作战和快速反应能力。

2.教育局各二级单位和学校要定期组织应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应急演练包括准备、实施和总结三各阶段。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改进应急预案。

3.各级各类学校要重点进行地震、火灾发生时的人员疏散演练,使学生熟悉紧急情况下逃生的路线,了解紧急情况发生时听从指挥、遵守纪律的重要性。

八、附则

(一)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教育局制定发布实施,教育局各二级单位、各科室(单位)要结合本预案规定的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教育局各二级单位和学校应遵照执行,并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单位和本校的应急预案,同时报区教育局备案。

(二)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