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2017-03-11 浏览量:19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导和规范全区范围内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武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特制订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由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三)依法规范,措施果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地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

(四)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科技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区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者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传染病。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害较重的中毒事件。

其他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事件是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具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征,即突发性,针对的是不特定的社会群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严重损害,影响社会稳步的重要事件。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为便于统一指挥和分级负责,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由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本区发生传染病非典型肺炎或者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本区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发生死亡病例,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者发生传入本区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并有扩散趋势,或者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在24小时内,本区发生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100人(含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15人(含15人)以上。

8、在24小时内,本区发生中暑患者300人(含300人)以上;或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

9、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本区1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区。

2、本区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或者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在本区1个平均潜伏期内腺鼠疫发生流行,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的区。

4、霍乱在本区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

5、乙、丙类传染病疫情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发生或者传入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者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者群体不良反应,总人数在50人及以上,或者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一次食物中毒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急性职业中毒发生50人以上,或死亡5人及以上。

12、因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国境内人员感染或者死亡的。

13、在24小时内,本区发生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60-99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10-14人。

14、在24小时内,本区发生中暑患者150-299人;或死亡4-9人。

15、国家卫生计生委部或省卫生计生委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本区发生输入性鼠疫病例。

2、本区发生1例及以上肺炭疽病例;或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或1例及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

3、本区年度首发霍乱病例是全市首发病例;或者霍乱疫情在本区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10—29例。

4、一周内本区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五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本区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者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者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群体心因性反应或者群体性不良反应。

(1) 群体性预防接种反应

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出现群体性疑似异常反应;或发生死亡。

(2) 群体性预防服药反应

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出现不良反应(或心因性反应)10例以上;或死亡1例及以上。

8、一周内在本区同一个感染地点发生血吸虫病急性感染病例30人以上。

9、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者死亡4人以下。

10、在24小时内,本区发生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30-59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6-9人。

11、在24小时内,本区发生中暑患者100-149人,或死亡1-3人。

12、省、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毗邻地区发生鼠疫病例,有可能传染到本区,或者来自鼠疫疫区的染疫动物或者可疑染疫动物运抵本区,或者本区发生鼠间鼠疫。

2、年度首例霍乱病例发生后,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100人,未出现死亡病例,或者一次食物中毒人数在5—29人,但事件发生在学校或者重要活动期间。

4、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甲肝/戊肝病例。

5、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

6、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

7、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麻疹病例。

8、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风疹病例。

9、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流脑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

10、一周内,本区发生5例及以上输入性登革热病例。或首次出现本土病例。

11、一周内,同一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流行性出血热病例,或死亡1例及以上。

12、一周内,同一自然村、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钩端螺旋体病例,或死亡1例及以上。

13、一周内,同一街(乡)发生5例及以上流行性乙脑病例,或死亡1例及以上。

14、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30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或5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或发生1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

15、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流行性腮腺炎病例。

16、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20例及以上感染性腹泻病例,或死亡1例及以上。

17、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猩红热病例。

18、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水痘病例。

19、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发生20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

20、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发生30例及以上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病例。

21、以行政村为单位,1个月内,发生5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疟疾病例;或在近3年内无当地感染病例报告的乡镇,一个月内发现5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疟疾病例;出现输入性恶性疟继发感染病例。

22、在未控制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10例以上,或者同一感染地点1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5例以上;在传播控制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5例以上,或者同一感染地点1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3例以上;在传播阻断地区或非流行区,发现当地感染的病人、病牛或感染性钉螺。

23、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3例及以上输血性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IV感染。

24、发现本区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或发生本区近5年从未报告的或国家宣布已消灭的传染病。

25、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26、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27、出现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外的急性中毒病例3例及以上的事件。

28、发生环境因素改变所致的急性病例3例及以上。

29、出现意外辐射照射人员1例及以上。

30、医源性、实验室和医院感染暴发。

31、在24小时内,本区发生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10-29人,或死亡3-5人。

32、在24小时内,本区发生中暑患者30-99人,无死亡。

33、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应急组织体系

(一)应急组织机构

区人民政府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下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专业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区应急专业委员会由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及各街乡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区应急专业委员会主任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兼任,副主任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及区卫生计生委主任兼任。

区应急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财政、公安、交通大队、民政、教育、科技、农业、社保、监察、商务、工商、物价、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环保、交通、民宗等单位。

区应急专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区卫生计生委办公,由区卫生计生委主任任主任。办公室设信息组、专家组,根据工作需要还可设置现场应急处置组、医疗救治组、卫生监督组、社会管理组、交通组、宣传教育组、物资保障组等。

(二)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1、区应急专业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职责

区应急专业委员会在市级应急机构和区应急委员会的指挥下,组织领导本区一般及以上级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处理的重大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区专业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办区专业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各项指令和任务。区应急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 87753017、87753006。

2、区应急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各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完善公共卫生体系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工作。

区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及技术人员的培训和演练;检查督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物资和经费储备计划;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向区应急专业委员会提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建议。

区财政局负责筹集并核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需资金。

洪山公安分局、交通大队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的治安、保卫和交通管制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的低收入人群及进城农民工临时生活救助政策,做好专项捐助经费和物资的管理与使用工作。

区高校办、区教育局负责在高等院校、幼儿园(托幼机构)、中小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采取相关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和流行。

区城乡统筹局负责制订农村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方案,做好动、植物疫病的防治工作。

区社保处负责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费用的政策。

区监察局负责查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渎职、失职行为。

区商务局、工商分局、物价局负责对市场经营秩序的管理工作。

区质监分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负责做好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质量监督和检验检测工作。

区环保局负责监督被传染病原体污染的医疗垃圾、医疗废水的处置工作及其它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密切相关的环境监督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组织对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与查验,督促经营者对交通工具进行消毒。

区民宗局负责在本区的外籍人士及港澳台地区人士重大涉外疫情的协调处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的需要,组织做好区应急委员会和区专业应急委员会交办的相关工作。

3、洪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建设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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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区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辖区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各街乡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系统。

区卫生计生委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结合自身实际组织开展辖区内重点疾病和相关因素的主动监测。

(二)预警

区卫生计生委根据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和规律,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测,提出预防控制建议,并报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区卫生计生委组织专业机构和专家委员会对本区公共卫生信息进行分析,掌握本区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并对其发生发展趋势作出预测,及时评估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可能危害程度,根据需要向区政府提出相应级别的预警建议。

区人民政府根据区卫生计生委提出的建议,向本区发出公共卫生事件预警。

预警分为四个级别,分为一般 (Ⅳ级) 、较重 (Ⅲ级) 、严重 (Ⅱ级) 和特别严重 (Ⅰ级) 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预警的内容包括预警的级别、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性质、预期危害以及预警对象应采取的响应措施建议等。

预警发布之后,区各部门要做好相关应急技术、队伍与物资准备,加强对公众的健康教育与卫生宣传等工作。各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信息收集与报告工作。

(三)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区卫生计生委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区卫生计生委;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等。

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卫生计生委报告。

区卫生计生委在接到报告经初步核实后,应在2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计生委报告,并应立即组织对现场进一步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区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对报告情况进行核实,并在2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当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各级责任报告单位应在1小时以内上报其上级行政及业务主管部门。

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根据事件发生、发展情况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首次报告,应当包括事件性质、波及原因、危害程度、流行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报告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和省、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接到报告的区卫生计生委在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的同时,要按照国家疫情网络直报的有关规定,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可以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逐级审核信息并进行汇总统计、分析,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及时报同级卫生局。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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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一)应急响应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对在学校、区域性或者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调查、边处置、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区卫生计生委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区发生。

(二)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经初步调查核实之后,区应急专业委员会应自己组织区专家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可能危害程度进行评估,并报市应急专业委员会进行确认。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由区应急专业委员会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反应的建议,由区人民政府宣布启动预案,并上报市人民政府。较大及以上级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专家组进行评估,并由市应急专业委员会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反应的建议,由市人民政府宣布启动预案,并上报省人民政府。

(三)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区专业应急委员会可以组建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

区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的需要,调集辖区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划定控制区域,提出控制措施并组织实施,并根据授权发布信息,开展健康宣传教育,做好群防群治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区应急专业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及配套应急预案(方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确保事件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

1、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在省人民政府的指挥下,市现场指挥部具体组织做好医疗卫生应急、社会动员与宣传教育、应急物资、经费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理工作情况。

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区人民政府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应急响应

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全面指挥并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区人民政府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3、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应急响应

由区人民政府全面指挥并组织实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应处理工作情况。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由其相应的启动机构组织同级别的专家组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建议,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其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事件隐患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者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七、善后处置

(一)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专业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事件情况、现场调查处置情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应急处置过程中取得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市应急委员会和省卫生厅。

(二)奖励

区人民政府对在参加突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的奖励。

(三)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调查、处置过程中,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抚恤和补助

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加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五)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八、现场应急指挥部的职能终止

在完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职能自动终止。

九、附则

(一)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