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处】

发布:2018-07-05 浏览量:39

校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学校辐射环境安全和师生健康,防止单位和个人私自购买、处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和发生各类辐射事故,依据国家、省、市环保部门相关法律法规和《武汉理工大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校国资字[2016]6号,附件一)相关工作要求,制定本通知。通知中所有相关表格可在国资处网站《武汉理工大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中进行下载,并均已作为《办法》附件附后。现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购买与处置流程,依法办理许可与备案手续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武汉理工大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今后凡购买、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须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由国资处审核并协助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环评备案手续后,方可实施采购。(新、改、扩)建射线装置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采购前(含20万以下)也须履行以下审批、审核程序。凡未履行程序擅自(新、改、扩)建的,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由各二级单位和个人承担相关后果。

1.申购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已从事放射工作的二级单位”须填写《武汉理工大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申购审批表》、《武汉理工大学辐射工作安全承诺书》(附件五)、《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附件二);“新从事放射工作的二级单位”还需填写《武汉理工大学辐射工作申请表》,签字、盖公章后交国资处审核,其申购流程详见附件三。

2.报废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须填写《武汉理工大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报废申请表》,经国资处审核后再办理正常报废手续。

二、强化辐射安防管理,依法建立台账与人员登记

根据省环保厅和《武汉理工大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请各二级单位全面清查现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并完成以下表格统计,于每学期第一个月底前报环保安全科进行备案更新,电子版通过办公自动化报“国资处环保安全科”,环保安全科按时完成向全国核技术利用与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的备案。国资处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查抽查。

1.台账管理。凡纳入武汉理工大学《辐射安全许可证》台账(见附件四)监管的,均须下载填写《武汉理工大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明细台账统计表》。

2.辐射从业人员登记管理。所有辐射工作人员须参加放射性剂量计监测并填写《武汉理工大学辐射工作人员登记表》,(剂量计请于每年4月、7月、10月和1月的5日前连同退出及新增人员信息表交至环保安全科)。对于填写了登记表但辐射培训合格证未取得或超期(4年)的辐射工作人员要同时提交培训书面申请,对于辐射卫生职业健康体检未参加或超期(2年)的要同时提交职业健康体检书面申请。

三、强化辐射工作场所监管,落实环境保护责任

省环保厅明确指出,根据国家辐射相关法律法规,《辐射安全许可证》监管和正在办理中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其所在单位需落实以下制度。

1.五上墙制度(1.辐射安全许可证,2.本单位应急预案,3.本单位辐射操作规程,4.本单位辐射管理制度,5.入口辐射警示标志)。其中第一条辐射安全许可证首页,请在通知附件四下载,须于7月19日前将标注有“辐射安全许可证”字样的首页张贴上墙。其余四条请于9月底前完成,未落实者自行承担相关后果。

2.四防护制度(1.入口安全防护设施,2.入口门灯联锁,3.人员安全与防护用品和措施,4.人员日常操作佩戴放射性剂量计)。以上制度须在辐射装置启用前建立完成,纳入该项目总投资中环保投资,为省环保厅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核条件之一,且为省环保监察的常规项目。

联系人:张老师,电话:87855672

 

附件:

1、武汉理工大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校国资字[2016]6号)

2、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3、武汉理工大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申购流程

4、武汉理工大学辐射安全许可证及各二级单位管理台账

5、武汉理工大学辐射工作安全承诺书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18年7月5日